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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 137 頁- 行政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九款所定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刪除、停止處理…
- 行政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十款所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每年應參酌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法令修正或其他因素,檢視所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
- 行政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業者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採取下列方式辦理:一、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遵守本法第十…
- 行政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受託人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 行政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業者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業者登記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業者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
- 行政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業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 行政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第6條 …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指定遷移地區(段)並分別通知攤販業者遷移。
- 行政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第7條 …:一、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二、經發證或登記有案目前仍從事攤販業者。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四、經村里長證明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前項所稱當地係受理申請之省轄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而言。
- 行政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第8條 經營攤販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攤販許可證,並應加入攤販協會為會員後,始得營業。在未依規定成立攤販協會之地區,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攤販協會。
- 行政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第14條 …停止營業逾三個月以上者。四、將攤位出租、轉讓或交由他人代為營業者。五、本人、配偶獲配市場攤位者。六、無故未依第六條規定期限遷至指定地區(段)者。七、經政府輔導轉業者。八、戶籍遷離原發許可證之省轄市或鄉(鎮、市)者。九、積…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營許可後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加氫站開始營業後,業者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一、每日自動檢查。二、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三、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四、一年定期自動檢查。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加氫站業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依前條所實施一年定期自動檢查之紀錄表及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自動檢查項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核有缺失並通知限期改善者,業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加氫站業者所銷售之氫燃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其購買氫氣之證明文件應保存一年以上。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加氫站業者應對員工及主管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相關教育訓練應遵循事項及內容,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辦理。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業時亦同。前項暫停營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有不可歸責於加氫站業者之事由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加氫站暫停營業期間,加氫站業者就其儲氫槽內之存餘氫…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查核加氫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緊急處理措施及查驗供氣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執行前項查核或查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加氫站業者於加氫站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經營許可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加氫站業者就其儲氫槽內之存餘氫氣應妥…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加氫站業者檢具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高速公路管理機關通知,廢止加氫站經營許可…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或前項規定廢止經營許可,並應通知該業者繳銷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3條 …幣五千元之五倍券。二、數位五倍券:使用經經濟部甄選之行動支付業者、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數位工具業者)提供之記名行動支付、記名儲值卡或信用卡方式,依本辦法使用之金額全額回饋,每月至少回饋一次,總回饋…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10條 …分驗證、消費檢核及回饋金發放等相關事項,經濟部得委託數位工具業者辦理。數位五倍券回饋金發放之方式,由經濟部公告之。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11條 經濟部得監督及查核前條第一項數位工具業者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有未配合監督、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經濟部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14條 …部辦理紙本五倍券之印製、分裝、配送、發放、兌付,及對數位工具業者辦理受託事項情形之監督、查核等相關業務,得委託或委由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9條 …事件與各項災害之緊急處理及查報。五、航空公司、地勤公司等民航業者於機場執行民航運輸服務之督導及協調。六、機場海關、移民署、檢疫、航警等駐站單位對於旅客服務事項之聯繫及協調。七、其他有關航空站指定相關事項。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務規程 第6條 …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間消費爭議及損害賠償案件之協調處理。四、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線開闢之審議、給證、監督管理;離島航空運輸之虧損補貼、獎助及居民票價之補貼。五、航空器租購、抵押之核…
-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處務規程 第5條 …趨勢與動態之蒐集及研析。五、海運國際合作事務之研析;我國海運業者參與國際合作事務之輔導。六、航港政策之研析及擬議。七、國際海運貿易協定之策劃、研訂及推行。八、海運法令法制作業之審查;法制資料之整理、運用與相關法律事務之會…
- 行政交通部觀光署處務規程 第8條 …之聯繫及推動。七、國際觀光機構重要人士、旅遊媒體記者、作家與業者之邀訪及接待。八、本署駐外辦事處業務執行之聯繫、協調及督導。九、與其他政府單位、民間團體、營利事業共同推動國際觀光宣傳推廣事務之輔導、聯繫及合作。十、其他有…
- 行政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第3條 …之公共運輸定期票措施,及提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運輸業者、票證公司配合執行中央規劃推動之公共運輸常客優惠、完善多元支付驗票環境、因應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運價調整而未反映至定期票使用者之差額及其他促進公共運輸使用相關…
- 行政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第4條 …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