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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 139 頁-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2條 …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以下簡稱設施)。
-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申請設施設置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
-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許可證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並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直轄市…
-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5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設置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三、設置許可內容:(一)設施之名稱、…
-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6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申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屬公告指定前已設置之設施,應檢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
-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8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三、操作許可內容:(一)設施之名稱、…
-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營建工程之設施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依營建工程之工期定之。許可期間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公私場所之設施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營建工程之設施應於屆滿前一至二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噪音檢…
-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或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應依許可證所載內容設置或操作,其有變更原許可內容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6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或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二、設施已停止設置或操作。三、停工或停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或復業,報經目…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4條 …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5條 …工廠之設立。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六、新社區…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使用;其申請登記、變更登記、有效期限與展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9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維護方法、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12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定飲用水水…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15條 …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或採取有關樣品、索取有關資料,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23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示或保存,或違反依同條所…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24-2條 公私場所未於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為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補正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前項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29條 依第八條規定公告之公私場所,其於公告前已設置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登記。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之查驗,包括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及檢驗;主管機關應於公私場所報請查驗後,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
-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8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
-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9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
-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10條 在指定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或其他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設置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操…
-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19條 …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24條 …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五、其他經公告之場…
-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25條 …程直接承包商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二、處公私場所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33條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之噪音管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 行政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3條 …物做為後續反應原料之化學物質。九、限定場址中間產物:指在單一場所製造並消耗之中間產物。十、副產物:指在使用或儲存過程中,因環境變化發生化學反應而生成之化學物質。十一、雜質:指非預期而存在於化學物質中之成分,源自化學物質原…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6條 …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二、索取有關資料。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各級主管機關依…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之水泥業指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以水充分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