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5條 法規: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5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或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應依許可證所載內容設置或操作,其有變更原許可內容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