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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 145 頁-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及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行為。二、違反信託本旨,不當處分或侵占信託財產。三、除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違反法定或約定之保…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權,應以持有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為之。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流通,受益人得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方式,將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轉讓予第三人或向信託業請求終止契約。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信託業對共同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同業公會應對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但運用範圍屬第二…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前項受益證券應予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共同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二…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2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管理,不得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募集發行計畫書辦理。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除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外,以下列範圍為限: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僅得運用於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標的。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5條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6條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四、銀行存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共同信託基金資產百分之二十。但貨幣市場共同信託…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7條 信託業運用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為twA-以下之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二、運用標的到期日…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政府債券或票券之買賣時,應委託債券經紀商或票券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9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應登記於信託業名義下之共同信託基金專戶。但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得依信託業與境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之約定辦理。信託業管理共同信託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境外有價證券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辦…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0條 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1條 共同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信託業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共同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信託業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及管理…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2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涉及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者,信託業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買賣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之交易資料,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予以填報。募集發行外幣計價、於境外募集投資境內及於境內募集投資境外之共同信託基金者,依中央…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3條 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4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5條 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7條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應給付金額,以請求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信託業之次一營業日之共同信託基金淨值核算之。但應給付之金額,超過共同信託基金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應保持流動性資產之最低比率或共同信託基金…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8條 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前項契約之另行約定,得包括下列事項:一、金融、證券及外匯等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9條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因法令變更外有變更之必要時,信託業應徵得信託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並檢具信託監察人會議或受益人會議之議事錄、契約變更前後文字對照表及變更理由函送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前項之情形經主…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0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契約之約定。但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共同信託基金為宜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之。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除因存續期間屆滿者外,應函送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信託業應…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1條 共同信託基金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三個月內完成共同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2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應設置信託監察人,其報酬應訂明於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3條 …之權益。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及職員不得擔任其所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監察人。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6條 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一、更換受託人。二、共同信託基金之移轉、合併或終止。三、受託人報酬之調增。四、信託監察人報酬之調增。五、變更共同信託基金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六、其他法令、共同信…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7條 …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約定,主管機關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信託業變更之。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8條 …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管理及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洽其他適當信託業承受之,並將處理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於三個月內無其他信託業承受時,應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並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清算有關程序。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9條 發生前條承受情形時,信託業應就共同信託基金各別作成結算報告書,並於約定移轉日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擬承受之信託業。承受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業,其與受益人間之權利及義務,除經受益人同意變更外,依原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0條 信託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備置共同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與每半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