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一節 信託受益權 第22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