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信託業對共同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同業公會應對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但運用範圍屬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十三款規定者,其淨資產價值計算之期間及應為公告之期限,得以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約定,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