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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職權行使如左: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
  2.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2條 民防團隊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民防總隊;在警察局設民防大隊,警察分局設民防中隊、分隊、小隊。前項民防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六人為原則;若干小隊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組成一中隊…
  3.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應設隊;並得視工作任務需要,下設若干分隊。
  4.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5條 …五)災害心理及團隊組織:二小時。二、複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實施,每年八小時以上。前項各款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認可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完成第一項第一款…
  5.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6條 救災識別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參加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時,應檢具救災識別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證。
  6.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良後果。二、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
  7.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6條 …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其他同性質濟助金,指執行勤務而得申請其他有政府經費挹注成立之各類財團法人基金。
  8.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條 …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
  9.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第八十…
  10.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五、推…
  11.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9條 …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
  12.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2條 …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或…
  13.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3條 …災害應變中心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
  14.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5條 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5.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6條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與訓練單位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及訓練事宜。
  16.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7條 …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17.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18.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2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
  19.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3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五、災害防救…
  20.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4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
  21.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5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應舉辦防救災教育及宣導,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及傳播媒體應協助推行、指派所屬人員…
  22.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6條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
  23.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7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
  24.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9條 …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25.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0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指揮官指定執行之各該機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
  26.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1條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27.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2條 各級政府得為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投保相關保險。
  28.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5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直轄市、縣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9.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7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一、災情、受災地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三…
  30.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8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各級政府應於重建推動委員會解散時,依災後復原重建計畫事項性質分別指定業務目的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