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12條 法規:災害防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12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