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