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0 / 200 頁
  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9條 …出具之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設備樣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彩色照片,其廠牌、型號及電路板零組件須清晰可辨讀,並包含樣品之頂視圖、底視圖、左視圖、右視圖、正視圖及背視圖。二、設備名稱、廠牌及型號。…
  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經其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前項終端設備,由系統經營者申請審驗者,系統經營者應協助辦理其抽驗作業。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測試項目合格標準分級訂有不同施行日期或技術規範測試項目修正時,系統經營者於…
  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系統經營者應明確向訂戶宣導及說明數位轉換實驗區實驗期間內及實驗期間結束後之收視費用方案、契約變動情形及其所造成之影響,並詳實記錄相關宣導情形。前項宣導紀錄於實驗期間應妥善留存。
  4.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6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指定執行單位推動計畫,不受第九條之限制:一、經行政院核定或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屬重大特殊且具時效性之計畫。二、第五條所列經費來源之編列、申請或取得時已載明補助對象。
  5.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二條所定百分之七十比率,按個別頻道每週播出時數計算。
  7.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6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後仍須繼續營運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自評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換發電臺執照。前項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二、電臺所屬機關或法人名稱。三、核…
  8.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10條 …間距0千赫(kHz)):於既設電臺電場強度2000μV/m或66dBμV/m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不得逾100μV/m;既設電臺電場強度100μV/m或40dBμV/m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不得逾2000…
  9.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16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終止使用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回其電臺執照,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
  10.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區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二億元。二、區域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三千萬元。三、社區性廣播事業: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三百萬元;調幅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九百萬元…
  11.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駁回其申請;其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二、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
  12.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6條 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一、發生不可抗力情事。二、發現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情事。三、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事。
  13.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6條 得標者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繳回全部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繳納得標金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繳納得標金頭期款,或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得標失其效力。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二…
  14.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6條 既有廣播事業依第十條、第十二條申請並得標者,主管機關於發給廣播執照時,應廢止其申請時所承諾繳回之廣播執照,並自發給廣播執照之次日起三十日後,收回其申請時所承諾繳回之使用頻率。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時,應通知有關機關。
  15.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6條 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六年,全部設立時程不得逾九年,並得分期設立。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
  16.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6條 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除第四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
  17.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6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前項揭露贊助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秒。廣播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
  18.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一、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二、營運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
  19.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大眾娛樂節目,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
  20.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6條 諮詢會議之審議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會業務單位應先就受審查事業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或文件資料之形式檢核,文件齊備者始提交諮詢委員確認並進行個別審查。二、諮詢委員對於申設、評鑑、換照案件之個別審查,應依衛…
  21.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分公司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送下列文件:一、暫停或終止經營之理由。二、暫停經營之期間。三、訂戶通知及權益保障計畫。四、暫停或終…
  22. 行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第6條 衛星頻道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於前條計算期間,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播送情形。
  2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6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向本會申報各種電信業務營業額及應繳特許費之數額。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申報期限由本…
  2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6-1條 應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附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前項之一…
  25.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二、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三、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經營前項各款以外之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
  26.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6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於暫停或終止其業務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同意備查之暫停營業日或終止營業日前之許可費。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於申請暫停營業或終止時,仍應繳納當年…
  27.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10-1條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規費繳納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
  28. 行政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溢繳或誤繳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前項退費,應自廣播、電視事業繳納之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
  29.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6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就業…
  30.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