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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包括申請人在國內執行測試過程之監測,或至所屬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執行查核,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
  2.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記載製程、儲槽之原(物)料及產品種類,使用附表所列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制物質(以下簡稱管制物質),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
  3.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公私場所基本資料及全廠(場)配置圖。二、公私場所製程、儲槽之原(物)料、產品種類及其操作核定量。三、公私場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村(里)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等敏感受…
  4.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核定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公私場所繳費後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定其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前項空污事故措施計畫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
  5.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5條 公私場所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預防整備事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演練,該演練得與其他事業單位相關演練一併辦理。公私場所辦理前項事故演練後,得依演練結果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並應檢附…
  6.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6條 公私場所使用管制物質種類改變或發生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核定。但因特殊情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為一年。直轄市、縣(市)主…
  7.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內公私場所發生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致空氣品質惡化時,應於接獲公私場所通報或民眾陳情後二小時內使用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以有線電視及廣播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於事故處理情形與…
  8.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8條 …市)主管機關發布前條警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生事故之公私場所名稱。二、事故類型。三、事故影響區域範圍。四、民眾應配合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條發布警告外,並應執行下列因應措施:一、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二、令…
  9. 行政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發布前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公私場所至遲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10.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前款第一目至第七目之文件。(二)氣體製造、填充、分析及儲存場所環境說明。(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二項文件除申請函、使用手冊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
  11.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檢驗業務應於檢驗線執行,檢驗線之檢驗區,應標示明確。八、營業場所環境應保持整潔,避免地面與檢驗設備髒污、檢修車輛與零件堆放紊亂、檢修作業衍生廢棄物髒亂、檢驗線堆放雜物或挪為他用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核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
  12. 行政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下簡稱飲用水設備)。
  13. 行政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飲用水設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飲用水設備登記,取得登記使用證明(如附圖一),並將該證明張貼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後,始得使用。一、飲用水設備登記申請表(…
  14. 行政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公私場所應依其設備之種類及型式,執行定期維護工作,其屬本條例第八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置飲用水設備者,應依申請登記時檢具之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執行定期維護工作。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
  15.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八、緊急狀況:因突發事故、無法預期且不可抗力之事件,導致公私場所產生安全危害之虞,需立即採取緊急處理行動,以回復正常安全操作之狀況。五十九、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指公私場所具石油煉製製程或輕油裂解製程者,所有廢氣燃燒塔每日…
  16.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3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第十五條納管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使用之廢氣燃燒塔。但專供天然氣或液化石化氣儲槽設施及壓力槽使用之廢氣燃燒塔,不在此限。
  17.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條 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但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操作,不在此限。前項必要操作包含下列情形之一:一、燃料氣系統壓力暫時性超出安全設定範圍。二、因釋壓閥故障造成洩…
  18.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6條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每六天檢測一次。公私場所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廢氣燃燒塔之操作時間、廢氣流量、排放速度、母火燃料氣流量、水封槽之壓力、總淨熱值、廢氣成分及…
  19.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7條 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廢氣燃燒塔使用前或於使用計畫書內容異動前,檢具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核定之內容操作。前項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廢氣燃燒塔之設計及…
  20.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8條 …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場所,據以執行。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總補正次數不得超過三次,補正總日數…
  21.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9條 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應於一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於三日內上傳至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說明事件發生之原因及防止未來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十五日內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
  22.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0條 公私場所使用廢氣燃燒塔達下列情形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改善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核定之內容進行改善。提報及審查期間,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之情形,應於三日內依第九條規定提報…
  23.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1條 公私場所應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專線,接受民眾詢問廢氣燃燒塔使用事宜。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民眾聯合服務中心專線:一、預定使用廢氣燃燒塔者,應於預定使用前至少二…
  24.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2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之設施。但下列石化製程之設施不適用本章規定:一、產製食用酒精之製程。二、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之製程。三、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三百五十mg/min(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
  25.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4條 …得之連續三小時平均溫度,不得低於標準操作溫度三十℃以上。公私場所依第一項設置流量計有困難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其他監測方式替代。
  26.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5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儲存食用酒精、變性燃料乙醇、天然氣之儲槽或加油站之儲油槽,不在此限:一、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一百七十mmHg以上者,且單一儲槽容積十五立方公尺以上。二、儲存…
  27.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7條 …及緊急釋壓閥應維持氣密狀態。五、船舶儲槽完成裝載操作後,公私場所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自行檢測岸上收受船舶卸載物料之儲槽所屬真空壓力調節閥,經檢測發現未維持氣密狀態者,應於檢查發現日起七日內完成修護或排空儲槽停止使用。無法於七…
  28.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0條 …查浮頂及其封氣設備是否有任何缺陷、破洞、裂縫或開口。三、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儲槽檢查三十日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29.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2條 …作業完成日起算十五日內提報地方主管機關,並保存五年備查。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第一項儲槽清洗作業日五日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每日上午第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料有符合下列啟動時機情形時,自預報日翌日起,公私場所不得執行清槽…
  30. 行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4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及運輸揮發性有機液體之槽車業者。但裝載操作設施屬加油站內以加油槍進行油箱注油作業、變性燃料乙醇罐裝作業或天然氣罐裝作業者,不在此限:一、裝載之物料實際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