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5條 公私場所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預防整備事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演練,該演練得與其他事業單位相關演練一併辦理。公私場所辦理前項事故演練後,得依演練結果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並應檢附演練相關資料,於演練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