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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保險人應每二個月,編製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被保險人人數統計表。二、各項給付統計表。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初,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之…
  2.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保險人、監理會、主管機關、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派員調查必要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本保險之保險年資,依本法第六條第四款計算後,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4.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於勞工保險,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
  5.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除改依同條第三款規定加保者外,應予退保。
  6.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但書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7.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財務,保險人應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前項保險財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調整保險…
  8.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月投保金額之調整,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自次年一月施行。
  9.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資格者溯自申請當月生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10.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全家人口,其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1.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所定資格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保險人應依前項資料辦理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之保險費負擔變更,並載明於下次保險費繳款單(以下簡稱繳款單),其有差額者,應一併結算。
  12.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保險費之負擔,於被保險人符合或喪失各該款目規定資格之當月,均全月計算;同一月間符合不同款目規定資格者,當月保險費之負擔,應以月底主管機關所認定之資格為準。
  13.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核計各級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後,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時一併結算。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計算前六個月各級政府應負擔已繳費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應以保險人計費時前六個月已…
  14.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保險費、利息及保險給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15.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8-1條 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者,應通知保險人改寄通訊地址。保險人得依被保險人之申請,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繳款單。
  16.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被保險人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繳款單後,除以金融機構轉帳繳納保險費者外,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或其他指定之方式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被保險人於保險人寄發繳款單之次月十日前仍未收到繳款單時,應通知保險人補寄,並於期限…
  17.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被保險人或主管機關對於繳款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敘明理由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18.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期間,有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所定保險費率或月投保金額調整情形,致預繳金額不足繳納保險費者,被保險人應補繳差額。
  19.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利息者,由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後,核計其應繳納之利息總額,並載明於下次繳款單。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存款利率,指一般牌告之固定利率。
  20.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被保險人繳納積欠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保險費欠繳期間先後順序抵充之,被保險人不得指定其繳納月份。被保險人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所溢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
  21.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限期命被保險人之配偶繳納保險費時,應向被保險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為之。
  22.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後,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請領年金給付,且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自依限繳納分期…
  23.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第十六條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規定,於受益人準用之。前項暫行拒絕給付,不含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核發之金額。
  24.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應以書面為之。
  25.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保險人算定後應匯至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請領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26.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保險人受理各項給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完備申請手續者,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27.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付期間申請改領他項年金給付,經審查符合二項以上請領條件時,由保險人擇優發給,被保險人得於一年內選擇更改一次,並溯及至申請之日。前項領取年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種年金給付,經審查符合他種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者,致生給付差額時,保…
  28.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保險人受理本法所定各項給付之申請,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變更時,亦同。
  29.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各項給付之查證工作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前項查證結果符合請領條件,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查證期間之年金給付。但不予計息。
  30.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款所定之情形而停止發給者,於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遺屬應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