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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4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以指定方式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2.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5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3.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6條 …指延誤達三十分鐘以上。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一、鐵路機構於獲知嚴重遲延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或指定方式通報。二、每隔四小時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示將處理…
  4.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7條 …、格式及填寫說明,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之。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依前項格式所提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5.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8條 鐵路機構就旅客及貨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項目如下:一、行車調度紀錄。二、道旁號誌系統紀錄。三、車載行車運轉紀錄。四、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聯紀錄。五、列車車前影像及平交道監視影像紀錄。六、…
  6.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9條 前條所定之保存紀錄,鐵路機構應確保其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以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7.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70條 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應儘速搶修相關設施,恢復運轉。如有人員傷、亡時,應儘速救護,妥慎處理。
  8.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71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鐵路機構應依據本規則訂定鐵路行車實施要點,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