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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12 頁-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2條 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範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鐵道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國營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一、經營事業種類。二、經營計畫。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四、損益估計表。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4條 交通部審核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二、有足夠經營資金者。三、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四、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5條 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得交由其他機構或民間經營。但應受鐵路機構之監督。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6條 國營鐵路機構經核准辦理附屬事業者,其附屬事業之會計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7條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之經營狀況,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經依前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無改善之可能者,除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2條 …小時二百公里之鐵路。二、一般鐵路:指前款以外之其他鐵路。三、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四、站:指旅客上下車,貨物裝卸、列車編組、車輛調移、列車交會避讓及處理固定號誌機之…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3-1條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及管理,並訂定值勤作業規定。前項值勤作業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3-2條 鐵路機構應訂定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其內容包括:一、就醫須知。二、用藥須知。三、血壓管理。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如身心狀態不佳、服用藥物、或自認無法勝任行車工作時,應主動向鐵路機構報告。必要時鐵路機構應停止…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3-3條 鐵路機構於行車人員執行其勤務前,應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行車人員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者,鐵路機構應停止其當日勤務。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3-4條 行車人員值勤過程中如因身體不適影響勤務之執行時,鐵路機構應採必要之運轉調度、人員更替或醫療救護等措施,必要時停止執行勤務,以維行車安全。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28條 …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慢行速度進行。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由各鐵路機構視實際情況設置標誌表示之:一、轉轍器之開通方向。二、在未設固定號誌機之處所,列車或車輛之停車位置。三、自動閉塞號誌機。四、電氣化區間必要之處所。五、軌道之終端。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0條 …貨物之車輛。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品貨車之聯掛辦法由各鐵路機構另訂之。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4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二、於發生後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為原則,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5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6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7條 …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通部: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二、每四小時或依交通部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或簡訊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8條 …月報表之內容、格式及填寫說明,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提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5條 鐵路機構遇有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儘速搶修相關設施,恢復運轉。如有人員傷、亡時,應儘速救護,妥慎處理。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9條 鐵路機構對路線之狀況,應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列車或車輛能安全運轉。前項之檢查與維護,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0條 鐵路機構於每日營運前,應巡視其正線一次以上,並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1條 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二、橋樑、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2條 路線有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3條 …路線因辦理改建或整修工程,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鐵路機構應於施工前,封鎖該工程施工區間之路線。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4條 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但因工作上之必要,經鐵路機構該管單位同意,且無妨礙安全之虞,並經一定程序申請者,不在此限。鐵路機構該管單位為前項決定時,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物件有侵入建築界限內致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5條 鐵路機構對電力設備之狀況,應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施行前項檢查與維護時,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6條 鐵路機構於每日營運前,應巡視正線之電車線路一次以上,並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7條 電力設備於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8條 …設備因辦理改建或整修工程,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鐵路機構應於施工前封鎖該工程施工區間之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