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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0條 …三款規定洽妥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併購或承受,得設立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但停業要保機構之資產大於負債時,清理人應依清理程序將賸餘財產分配予原股東或社員。
  2.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1條 …第二項規定事項,於可提供擔保品範圍內,得報請主管機關轉洽中央銀行核定給予特別融資。前項融資超過存保公司可提供擔保品範圍時,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擔保。存保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特別…
  3.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2條 過渡銀行為法人,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未及辦理時,得於設立後十五日內補辦之。過渡銀行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過渡銀行為要保機構,無須設立資本。如有必要,存保公司得提供…
  4.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3條 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理事長應依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對外代表過渡銀行。過渡銀行應置監事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指派,由存保公司為之…
  5.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4條 過渡銀行於承受停業要保機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內繼續經營,不適用銀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五、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必…
  6.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5條 過渡銀行於存續期間內,不適用破產法之規定。
  7.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6條 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概括讓與其他要保機構或停業清理後,如有損失,由存保公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充,不足抵充部分,應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該準備金抵沖之。如有收益,列入該準備金帳戶。
  8.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7條 過渡銀行依第三十條規定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於申請對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並免繳納登記規費;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
  9.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41條 …要保機構停業時,應即指定存保公司為清理人進行清理,其清理適用銀行法有關清理之規定。存保公司為因應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流動性需要,在不增加該公司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生成本,於計算停業要保機構資產價值後,得對超過最高保額…
  10. 行政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八條之一之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2條 …單之質借條件如下:一、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二、辦理質借之銀行,限於原開發存單之銀行。三、質借期限,照銀行一般貸款之規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四、質借成數由各銀行在存單面額內自行斟酌辦理。五、質借…
  12. 行政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3條 銀行對於以定期存款存單辦理質借之案件,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13. 行政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4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14. 行政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5條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者,得採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依單利,按其實際存款期間牌告利率八折計息,或由銀行與存戶依公平原則約定之。前項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
  15. 行政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7條 …訂新約者,仍依發布施行前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及存款銀行規定辦理。
  16. 行政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第3條 …合併或概括承受要保機構之營業及資產負債,經主管機關核准申設之銀行。
  17. 行政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第5條 …,存保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促其改善:一、銀行、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及農、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符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比率者。二、應予評估資產逾資產總…
  18.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9.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5條 …機構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法令規定不得兼營者,不得合併。銀行業之銀行與銀行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銀行。證券及期貨業之證券商與證券及期貨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證券商。保險…
  20.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 …。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四、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五、消滅機構所有之土地隨同移轉時,除前款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外,經依土地稅法…
  21.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或終止接管金融機構時,應將接管或終止接管之事實通知國內外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必要時得事先通知國外金融主管機關。
  23.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6條 …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四、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五、營業行為…
  24.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7條 …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二、流動性嚴重不足有支付不能…
  25.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9條 …管人執行接管職務,接管前已簽訂契約之履行或展期案件,得不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
  26.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0條 …或洽請主管機關調派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項時,得委聘會計師或財務顧問公司辦理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前項所稱標售之方式,包括公開…
  27.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1條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
  28.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3條 …如下:一、受接管金融機構與信用卡業務之機構、存款保險組織或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服務事業之契約所生之費用及負債者。二、裁判費用、強制執行程序之費用及依有執行力之確定裁判應給付者。三、其他受接管金融機構因維持日常營運…
  29.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5條 受接管金融機構為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時,接管人依本辦法或主管機關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報請其核准時,應副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30.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