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或代行職權者,存保公司得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準用前條第一項第…
- 第30條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時,存保公司如無法適時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洽妥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併購或承受,得設…
- 第31條存保公司為辦理前三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於可提供擔保品範圍內,得報請主管機關轉洽中央銀行核定給予特別融資。前項融…
- 第32條過渡銀行為法人,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未及辦理時,得於設立後十五日內補辦之。過渡銀行之存續期間,不得…
- 第33條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理事長應依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對…
- 第34條過渡銀行於承受停業要保機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內繼續經營,不適用銀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
- 第36條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概括讓與其他要保機構或停業清理後,如有損失,由存保公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充,不足…
- 第37條過渡銀行依第三十條規定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於申請對停業要保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
- 第38條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於給付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存款人或債權人對要保機構之權利…
- 第39條存保公司辦理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及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 第40條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要保機構,經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以契約簽訂…
- 第41條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要保機構停業時,應即指定存保公司為清理人進行清理,其清理適用銀行法有關清理之規定。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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