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74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 / 59 頁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當地金融機構。變更預定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檢附下列資料…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2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持股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3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向…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4條 被投資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三、重大之轉投…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5條 …融控股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6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2條 …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五年內無重大違規情事。二、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二百名以內。三、從事國際性銀行業務,財務健全並符合主管機…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3條 …地區投資之決議錄。七、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文件。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4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其個別對單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加計大陸地區投資人對同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5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資料、文件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7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8條 …,申請結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投資金融機構減資者,得以其經主管機關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經主…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9條 …產或經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情事。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五、變更銀行名稱。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0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3條 …三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已投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者,因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股權結構變動,致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海外分支機構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
  16. 行政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為本國銀行。
  17.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稱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係指向金融機構、金融相關事業蒐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並處理各類信用資料,依法提供予金融機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查詢運用之事業。
  18.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查詢操作手冊、查詢資訊提供格式、信用資料保有期限及其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四、災變備援措施。
  19.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應向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報送其授信業務、信用卡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之存款帳戶、金融詐騙案件、銀行從業人員違法失職紀錄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報送之資料。但…
  20.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進,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與其會員金融機構間應訂立會員規約,並應於會員規約中訂定違反安全控管機制、查詢作業程序及資訊保密條款之停止及恢復查詢約定、損害賠償責任等。對於會員機構執行安全控管機制、遵…
  21.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
  22. 行政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之運用應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三、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四、…
  23.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金之資金,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其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三、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24.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之虞時,安定基金應即依本法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擬具向金融機構借款及償還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
  25.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四、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向金融機構借款及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審議與執行。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六、重要人事之任免。七、重要規章及制度之制定與調整。八、不動產之購置、…
  26.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條 …與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期間,應遵循該辦法及相關法規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27.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3條 除前條規定外,對於運用創新科技提供金融服務之金融機構、公司、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金融科技創新者),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立之專責單位得採取下列措施:一、提供金融法規諮詢。二、輔導創新科技或經營模式之研發。三、…
  28.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8條 …場發展及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之需求,邀請金融科技創新者、投資人及金融機構舉辦媒合活動,以促成投資與策略合作機會。
  29.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二、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30.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21條 …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符合,如不相符,出納管理單位有無編製差額解釋表,其差異事項是否已根據向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含網路下載)之對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