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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8 頁-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軍官各種職務之任期規定如下:一、重要軍職二年至三年。但基於軍事需要,得予連任、留任。二、一般軍職任期,應根據官階及經歷管理需要,以一年至三年為限。但基於軍事需要,得予連任、留任。三、專業性或技術性職務,以…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軍官、士官任職基本因素規定如下:一、考績:年度考績績等須在乙等以上,如在丙上以下者,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二、年齡:須合於兵役法令所定服役年限。三、體格:須合於國軍人…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軍官、士官任職之客觀因素,凡有關地域、氣候、語言、生活習慣、民情、地形、當面敵情以及對其新職所能發生影響等之環境狀況,均應於任職時予以考慮。軍官、士官之任職,特須注意其生活環境及體力等因素,並營造性別相互尊重之工作職場。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軍官、士官得依作戰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規定如下:一、本單位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軍種軍官、士官。二、聯合部隊、聯合參謀單位或其他非軍事機構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各軍種…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配置軍官、士官之申請程序如下:一、各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向本司令部申請。二、跨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由本司令部統籌向他司令部申請,直屬國防部者,由國防部辦理。三、將級軍官及上校級重要軍職,或非軍事機構而需要…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配置軍官、士官之分配權責如下:一、司令部間人員相互配置,由受申請之司令部分配至申請之司令部,再由申請之司令部分配或逕行任職。二、官科間人員配置,受申請之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分配至申請之官科經歷管理單位轉分配或辦理任職。…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配置軍官士官應徵得原軍種、官科之同意,配置時間以三年為限;超過三年時,應依法轉任;轉任後非經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回任。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配置他軍種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一、上校以上或適於專業性發展之專業性人員。二、作戰、行政或技術所必需之人員,原軍種、官科無適當繼任人選,留任後不影響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及其個人經歷發展者。…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配置軍官士官歸還原隸屬軍種、官科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各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得以配置軍官、士官配置期滿之日,視為歸還日期另行分配任職,而受配置單位亦須依據考核,事先協調原經歷管理單位並提出必要之派職建議,如在配置期滿…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配置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一、任官服役及經歷管理,由受配置單位依據其對配置軍官士官之考核結果及發展潛能向原屬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建議辦理。二、勛獎、考核、休假、婚姻、撫卹、保險等人事勤務,由受配置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軍官、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部外單位任職: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所實施之正期班或專科班教育畢業之軍官,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所實施之常備士官班,或在國外接受相等班次教育畢業之軍官士官任職未滿五年。二…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員額管制權責及隸屬關係,分別由國防部及各司令部以部外單位配置軍官士官名義存記列管。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部外單位所需之軍官、士官,應向國防部提出一般申請或指職申請,以副本通知原隸屬司令部。國防部依據申請,分別協調各有關司令部,並考量當前任務及全般狀況,按權責核以適當軍職人員調任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期以三年為限,任期屆滿,由各經歷管理單位呈報國防部協調部外單位另遴選人員接替,但調任人員經歷發展已成定型或其所任職務有專業性者,經部外單位協調國防部同意後,依其志願得不受任期三年之限制。部…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一、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官服役由部外單位提出建議,函送國防部依規定辦理。二、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人員分類,由所隸司令部直接辦理或由部外單位建議所隸司令部…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非軍事機關之非軍事性職務,不得借調現役軍官、士官。但因業務需要而任職時間在一年以內,且於軍事無妨礙時,得由國防部陳轉行政院核予借調,並依隸屬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存記列管。其給與,由借調機關依規定配發之,借調期滿,應即返回原…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國防部為配合軍事發展及技術精進之需要,得選派軍官、士官至非軍事性之學術研究機構及技術性之國營、公營事業機關見學,以二年以內為限。選派見學之有關規定如下:一、必須為軍中最感迫切需要之專業人員,於派遣之前,應預先決定其見學期…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二、服務單位編制變更者,得依其專長調其他單位任職。三、海空軍軍官經考選陸軍留學班次,並占用陸軍名額者,返國後依預定職位在陸軍單位任職一年,期滿後得依個人申請或權責單位檢討,返回原軍種任職。四、國防部直屬單位及各軍種人員考…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軍官、士官兼職規定如下:一、兼職人員之兼職經歷,可列為任職之參考。二、兼職人員不得兼領兼職之薪給。但在法令規定內得支領研究費或交通費。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練其某種經歷者之調職,係指以計畫調任歷練某種職務者,以達培育軍官士官經歷完整之目的。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定軍官士官任期屆滿之調職,規定如下:一、參謀總長、各司令,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陸軍軍團指揮官、防衛指揮官與海空軍重要指揮官以上人員及其餘各級主官、主管,於任期…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之一,優先向上任職者:一、著有特殊功績獲頒勛獎章。二、校尉級軍官連續三年考績優等以上。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入學受訓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六個月以上者,除受員額限制等特殊原因外,國內軍事校班入學受訓者,依軍事校班之隸屬,分別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調為該學校學員;國內外大專…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訓畢分發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進修畢業後,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預擬派職辦理分配。但由各司令部辦理者,應報國防部備查。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療養士官。二、已受領作戰任務,及正在作戰中部隊之傷病人員,軍官經鑑定於十五日以內,不能痊癒者,調為療養員,士官自入院之日起,調為療養士官。三、預備軍官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癒者,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條所定停職,規定如下:一、失蹤者,自失蹤之日起停職。二、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自羈押之日起停職。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前項人…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軍官、士官免職後,復職規定如下:一、失蹤歸來,經考核合格,並合於失蹤歸來人員任用規定者,自核定回役之日起復職。二、因案羈押後經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者:(一)案件尚未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確定者,由後備軍人…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軍官撤職後,復職規定如下: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執行後經依法開釋,合於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過失犯,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二、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者,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並追算其…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規定如下:一、上將:由國防部統一檢討,提呈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二…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軍官、士官停職、撤職權責規定如下: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各司令部依其情節,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各司令部依其情節,報由國防部核定。三、校官:國防部所屬單位及直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