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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4 頁-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4條 …之治療、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及其他與程序監理人專業相關之訓練、研習或會議。司法院得委託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公會或聯合會、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前項之訓練或研習。司法院依前二項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訓…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計算。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核驗後發還):一、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二、身分證明。三、職前研習成績合格或免經職前研習證明。四、加入公證人公會之證明。但未加入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之許可兼業律師者,不在此限。五、已參加責任保險及繳保費之證明。六、職章…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條 …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司法業務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派至國內外從事帶職帶薪考察(以下簡稱選送考察)者,視同從事在職進修。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2條 …自行進修以修讀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或從事相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為限,並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十三、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十四、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十五、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之行為。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 …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二小時。但續聘或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勞動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4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下列研習及訓練:一、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勞動專業研習課程,每年至少六小時。二、與性別平權相關之課程訓練,每年至少三小時。三、除前二款以外,法院視實際需要所舉辦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前項第二款之…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2條 勞動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遴聘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支領費用。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8條 …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勞動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勞動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之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職務之態度。六、勞動專業法庭之意見。
- 立法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10-1條 …南部民眾陳情、請願協助事項。(三)關於民眾參訪、接待、聯繫、研習及服務事項。(四)關於本院委員研習及職工、助理訓練進修、研習協助事項。三、第三科:(一)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秘書及事務管理事項。(二)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安…
- 司法公證法 第29條 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前,應經相當期間之研習。但具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不在此限。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期間內,得視業務需要,令其參加研習。
- 司法公證法 第30條 …之公證人,應審酌其品德、能力及敬業精神。民間之公證人之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公證法 第130條 …務之研究發展,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執行民間之公證人之研習、指導、監督及處理其他共同有關事項為宗旨。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8條 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者,除免經職前研習者外,司法院應通知按期參加職前研習。免經職前研習或研習期滿成績合格者,司法院應於通知繳納證書費後,發給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之民間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遴任證書(以下簡稱公證人遴任證書):一、…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0條 …經司法院通知繳納證書費後,未於期限內繳納。二、未依法參加職前研習。三、未依法於期限內向所屬法院聲請登錄。四、放棄遴任資格。前項期間,自事由發生時起算。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3條 職前研習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基礎訓練由法官學院自行或委託辦理;實務訓練由法官學院委託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4條 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而參加職前研習者,於職前研習期間為學習公證人。免經職前研習者,得聲請參加職前研習。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5條 職前研習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基礎訓練為四十小時,實務訓練期間如下:一、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資格或候補公證人者,四個月。二、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五款資格者,二個月。三、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者,一個月。曾兼任法院公證…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6條 經通知參加職前研習者因服兵役、在學、懷胎、分娩、重病、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無法即時參加職前研習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核准延期研習,其期間最長為二年。聲請延期者應自行於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司法院聲…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7條 學習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研習成績不及格:一、無故未按通知期別參加研習。二、基礎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基礎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三、未依規定繳交實務訓練書類習作。四、研習期滿前離訓或退訓。五、基礎訓練考試成…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9條 法官學院應擬訂每期職前研習計畫,並得視聲請參加研習者之實際需要,徵求地區公證人公會、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律師全聯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訂定課程內容及時數,陳報司法院核定後實施。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0條 法官學院應於職前研習開始後,將學習公證人名冊陳報司法院;其委託其他單位辦理者,亦同。有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法官學院應陳報司法院。學習公證人於經發給公證人遴任證書後,未於第八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期間內或未於第八條第四項…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1條 學習公證人於研習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專心學習,虛心接受指導公證人之指導;如有違反,依該規定處理。前項訓練規定,由法官學院訂定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6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每年或間年應舉辦公證人在職研習,每次研習時間至少三小時,至多不超過一週;研習計畫及成果應陳報司法院。前項研習所需經費,由地區公證人公會自行籌借支應,並得向參加之公證人酌收所需費用。前二項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7條 公證人每二年度應至少參加前條所定研習十二小時,並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8條 公證人無正當理由於二年度內參加在職研習時數未達十二小時者,屬違反職務上義務,其所屬法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條規定送請懲戒。法院公證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違反情事納入平時考核及考績參據。
-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二、學位證書:指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學位之證明文件。其屬國內學歷者,為公立或已立案…
-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6條 …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六、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稅務專業研習課程,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七、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稅務有關之課程,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
-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0條 …、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規定。四、三年內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時數不得逾十小時,逾十小時者以十小時計。五、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六、三年內發表與稅務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