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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5條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視為已公開發行之證券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因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之證券,未經依本規則簽證者,應由公司補辦之。未經補辦者,不得委託買賣或供交割之標的。公司補辦前項簽證,應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
  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6條 …證券簽證之報酬,由公司與簽證銀行依下列規定約定給付之:一、新發行或新私募證券之簽證,最高為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但計算之報酬未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元或五十萬元計酬。二、換發、補發、合併或分…
  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其實收資本額分為下列級距,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下列成數。但依第二款至第八款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一款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一款之最高…
  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之記名股票,以股東名簿之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之證明為準。但其已轉讓,而受讓人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應予扣除。政府或法人為股東,自行或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持有股份總額應以政府或法人…
  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4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選任當時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應由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之。
  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或部分解任,致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低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除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補足之。公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彙總向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
  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股權變動登記,並檢查有關書表帳冊。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時,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轉知其董事或監察人將所持有之記名股票持往公司辦公處所或其指定處所接受檢查;其董事或監察人不得…
  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
  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1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金融控股公司或上市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計入前項兼任家數。
  1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獨立董事應選…
  1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餘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9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時,獨立董事係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有第六…
  14. 行政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3條 簽證上市、上櫃公司、興櫃股票公司或四家以上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每一賠償請求案件保險金額及累計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下列三款之最高者:一、新臺幣三千萬元。二、每位股東新臺幣三百萬元。三、法…
  15. 行政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6條 …、監察人。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四、第一款之經理人或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16. 行政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7條 …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酬金一致。董事會討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時,應綜合考量薪資報酬之數額、支付方式及公司未來風險等事項。董事會…
  17.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指成立滿五年,曾擔任跨國債券發行之信用評等業務經驗五次以上,且被評等標的之實際發行總金額逾五億美元者。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與信用評等業務直接有關之人員。
  18.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金額。二、前一年度各信用評等種類之評等件數及各類受評等標的之發行總金額。前項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依第五條規定經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
  19.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服務之收費政策。(二)信用評等事業為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提供相關服務。(三)於受委任進行評等前,提供評等等級之初步評估。(四)其他可能影響評等之利益衝突情形。五、各種類信用評等…
  20.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兼職或擔任名譽職位。但該等機構因投資關係,報經本會核准者,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
  21.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職後一年內,如任職於曾參與評等案件之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者,信用評等事業應即時檢視其過去曾參與評等案件之評等結果適當性,若有影響應即時公告利益衝突情形及對於其信用評等等級之影響…
  22.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或其他金融商品有下列情形者:(一)為受評等標的或為受評等機構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二)以前目為主要連結標的之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三)為受評等機構之關係企業、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
  23.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一者,不得參與評等程序:一、本人現為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之聘僱,擔任經常性工作,支領固定薪給。二、本人或配偶任職之機構與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
  24. 行政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之設計及建議。五、要求期約或收受來自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之不正利益。六、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前項人員參與評等程序或具有決定信用評等等級、核決信用評等方法論權限者,不得參加評等費…
  25.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期貨信託事業,指以經營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業者。
  26.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7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與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
  27.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證券商、期貨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一、基金管理機構:(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期貨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
  28.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3條 …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前項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二、股東為法人者,指…
  29.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畫書:載明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
  30.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9條 …一名以上符合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五、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