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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7 頁-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發生故障超過二十四小時,應將無法處理之廢(污)水,妥善貯存,不得排放;修復時間超過三十日者,應暫時停止產生廢(污)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記錄前項故障時間、設施名稱、發生原因…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委託代操作者,代為操作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代操作者代其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期間,致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最近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委託其代為操作廢(污)水(…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0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之事業,未將其產生之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納管)者,應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並於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併同採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之替代措施。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得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不在此限…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前處理至符合土壤處理標準,始得採行土壤處理。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章規定:一、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二、依本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三、畜…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土壤處理之適用土地區段下坡處設置攔水渠,妥善收集處理溢流之廢(污)水。但土壤處理後無溢流水者,不在此限。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之排放期間,排放廢(污)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停排放廢(污)水:一、自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特報日起,至解除日後三日之期間。二、土壤飽和萃取液導電度於二十五…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於排放廢(污)水於土壤前,設置採樣口。前項採樣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供主管機關人員進出至採樣口之道路。二、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量測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水量。三、設置告示…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取得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有餘裕量之登記事項,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核發機關申請並完成受託處理變更登記,始得受託處理廢(污)水:一、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因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受主管機關裁處…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託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受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受託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污)水為限。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每日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餘裕量。三、收受廢…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1條 委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委託者),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委託者及受託者應於管線或溝渠之進流水、出流水端,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海放管設置或變更施工應於完工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二、每年應定期檢視海放管結構,確認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之功能,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以…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海放管因故障或損壞,致其最初稀釋率無法達一百倍以上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排放之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二、無法排放於海洋時,得由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於地…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經許可採行稀釋者,應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單元之調勻設施混合稀釋。前項調勻設施應設置獨立專用進流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作業環境內設置貯留設施,貯存尚未清除、運送前之廢(污)水。廢棄物掩埋場將滲出水返送至掩埋面者,應設置收集滲出水之貯留設施、抽水…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貯留者,其貯留設施應設置進流水及出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自動記錄液位及顯示貯留水量之計測設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逐日逐批記錄廢(污)水貯留時間、輸(運)送方式、水量及處理水量,並…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設施之容量應可容納緊急應變之需。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回收使用,並於回收使用前,設置採樣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產生之廢(污)水作為製程之用。二、產生之廢(污)水回收作為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之…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2條 …境內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之室內用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前項回收使用之廢(污)水應避免與人體接觸影響健康。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3-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章規定:一、廢(污)水尚未進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僅於製程循環。二、於放流池(槽、口)前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各單元間迴流、返送。三、設置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條 …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前項油脂截留設施,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4條 …水管理計畫前,應進行現場勘察。洗腎診所之廢(污)水得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其廢(污)水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規定如下:一、基本資料。二、用水來源與用水量、廢(污)水及污泥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三、放流口。四、同意廢止已…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9-12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附表五所列業別及規模者,於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其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評估優先採行附表五所列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下列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應清楚及正確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其標示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核准之內容:一、用水、廢(污)水之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其他水質項目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超過進水水質,得直接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而繞流排放時,應記錄繞流排放之起訖時間、原因、水量及通報時間,且於二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核發機關提…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作業環境外,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地面。二、作業環境外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三、應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量測放流水量。…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於共同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至海放管線間適當位置,設置放流口;無共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分別於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作業環境外至海放管線間適當位置,…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一、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