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1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 / 18 頁
  1.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9條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營運查核之用。逾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
  2. 行政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3條 …與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之額度及方式。甄審委員會應依前項資料評定民間機構投資交通建設之自償能力。經評定民間機構之建設投資依本條例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時,甄審委員會應就其非自償部分,評定政府預定給與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
  3. 行政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4條 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其補貼利息之貸款用途以支應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交通建設所需中、長期資金為限。但不包括土地購置成本所需貸款金額。
  4. 行政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5條 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應依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之一定百分點計算。前項百分點及補貼利息之貸款額度,應由甄審委員會於評定補貼利息時決定。經決定後,不得調整該百分點,並不得提高該貸款額度。
  5. 行政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於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後,應檢具利息支付證明與貸款資金用途說明文件,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付補貼利息。
  6. 行政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令民間機構定期改善,應自通知限令定期改善之日起停止核付補貼利息。前項情形民間機構如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主管機關應繼續停止核付補貼利息;如於改善期限屆滿之日已有效改善時,主管…
  7. 行政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就政府補貼利息之貸款,未依第四條規定使用時,主管機關應就違反規定之貸款部分停止核付補貼利息,並要求民間機構償還自違反貸款用途規定之日起已核付之補貼利息及支付違約金。前項已補貼利息之償還與違約金數額,應於契約中明定…
  8. 行政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9條 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投資民間機構建設交通建設之非自償部份,其方式如下:一、政府興建交通建設之一部後,交由民間機構經營或使用。二、由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之一部,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並支付投資價款取得產權後,交由民間機構…
  9.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第2條 …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限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使用、開發、興建、營運之公有土地,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或地上權存續期間,依本辦法規定計收租金。
  10.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4條 …二條土地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辦理開發時,應訂定書面契約。前項租約或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許可經營之期限。但非屬經營交通建設之土地,其存續期間得由主管機關依土地開…
  11. 行政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5條 本部取得第三條土地,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辦理開發時,應訂定書面契約。前項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核定之營運期間。非屬經營公共建設之土地,其存續期間不受營運期間之…
  12.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條 民間機構辦理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交通建設及第七款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13.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應於確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函請主辦機關公告之。前項穿越部分需用之空間範圍,以民間機構建設必需之範圍為限。
  14.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公告欄,並由民間機構將公告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民間機構應將前條第一項空間範圍之公告,連同第五條規定之圖說,…
  15.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測繪於工程改良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上。剖面圖應加測高程,其基準自平均海水面為零公尺起算,並自水準點引測之。
  16.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應於依第四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經主辦機關核定有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之必要者,應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函請主辦機關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17.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7條 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者,民間機構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經通知後未參與協議、協議後未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民間機構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辦…
  18.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2條 …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協議設定地上權者,應由民間機構檢具相關文件向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或辦理他項權利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二、依本法徵收取得之地上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補償完竣後三十日內…
  19.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前項總額比例限制之規定,於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應低於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
  20.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6條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以民間機構依下列方式之一參與前條交通建設為限:一、由政府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二、由政府興建完成之交通建設,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三、由民間…
  21.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個案特性,得基於公平競爭原則許可民間機構於一定期限內經營交通建設,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前項權利金收取之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中明定。
  22.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0條 …地者,主管機關依程序辦理撥用後,得訂定期限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其租金得予優惠。前項租金優惠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23.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1條 …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或依前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
  24.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2條 …依前項取得之土地,得依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或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其處理辦法另定之。
  25.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5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以承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第十二條土地辦理開發,並得於該土地上經營前條規定之事業。其所得為該交通建設之附屬事業收入,應計入該交通建設整體財務收入中。經營前項事業,依法令需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
  26.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9條 民間機構興建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應與該土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就其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其屬公有土地而協議不成時,得由民間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
  27.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0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
  28.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1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為勘測、鑽探、施工及維修必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十五日前通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後,得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但情況緊急…
  29.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2條 …有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者,民間機構應先報請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令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委託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強制拆…
  30.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3條 …土區,主管機關得予徵收或撥用後,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使用取、棄土區時,應事先擬具取、棄土計畫,送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定後為之。第一項土地如係徵收取得者,於取、棄土完成後,應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