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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23 頁-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1條 保護機構就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或仲裁行為之權。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前項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證券投資人或期…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2條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第二十八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保護機構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保護機構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3條 …或仲裁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2條 …赦免後尚未逾五年。六、違反本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法規,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七、…
- 行政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範圍如下: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二、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四、公司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
- 行政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第3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
- 行政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第4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非股東(會員)之董事及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之: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二、年滿七十歲者。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 行政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第5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定其非股東(會員)董事、監察人之名額,提報該名額二倍之董事、監察人名單,檢附符合第三條且並無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證明或聲明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5條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護機構調處委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3-1條 保護機構於收受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之調處申請書後,除有第十二條之情形外,應即訂定調處期日,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將調處申請書繕本一併送達於相對人,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3-2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處期日到場,經申請人請求或調處委員依職權提出調處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處會議紀錄,並應於取得出席調處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調…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照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係指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及其代理人。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與研究。二、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三、與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結算交割之作業。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條 期貨交易所應依會員或期貨商從事之業務種類,於業務規則中訂定其最低財務標準。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5條 期貨交易所開業前應檢具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期貨交易契約及其足以執行交易、監視、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6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五、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7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停業、復業或歇業。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8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一、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之情事。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三、會員或期…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9條 期貨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行繳存期貨結算業務之營業…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0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期貨交易所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1條 期貨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並確實執行。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2條 期貨交易所應建立稽核制度並設置獨立之稽核單位。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3條 期貨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訂定查核辦法報本會備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及期貨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或期貨商有經營不善、發…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4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下列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一、期貨交易所交易之契約規格與經本會審查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二、期貨交易、監視及保證金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三、期貨交易所對其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查核之報告與相關文件。…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5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其所交易之契約規格內容及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前項一定處所係指期貨交易所主營業所所在地、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6條 期貨交易所應將每日成交契約之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未沖銷契約量、買賣雙方期貨商代號及相關資料,儘速發布並在適當處所揭示之。
- 行政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7條 期貨交易所應按日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並於交易所揭示處公告之:一、契約名稱或代號。二、開市、最高、最低、結算價或收市價;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後之申報價格。三、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