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係指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及其代理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 經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