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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寬度範圍線;用地範圍線,指包括水道預定或已建築之河防建造物或排水設施與水防道路及養護保留使用地與應實施安全管制所及之範圍線。
  2.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 …圍。2.屬既有公路上方之高架化範圍。3.屬橫跨水道、海域且其排水採直排入水道或海域內之高架化範圍。(二)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屬水域空間範圍。四、屬農、林、漁、牧地之開發樣態,或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線狀之開發樣態,經主…
  3.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4條 …增加原土地開發利用面積百分之十,或增加達一公頃以上。二、涉及排水出流洪峰流量檢核基準、滯洪體積檢核基準及土地開發利用對區外排水影響檢核基準之各單項出流管制設施,其計量單位之數量增減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中滯洪體積減少百分之十…
  4.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6條 …義務人申請廢止。二、經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之排水出流洪峰流量檢核基準、滯洪體積檢核基準及土地開發利用對區外排水影響檢核基準之重大情事,命義務人限期改善未改善。三、經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命義務人限…
  5.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31條 …提出申請,未經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除有第二項已提出排水規劃書或第三項第二款情形外,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前已提出排水計畫書或排水規劃書至區域排水管理機關者,其後續有關開…
  6.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4條 …關:(一)中央主管機關興辦者。(二)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海堤區域內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公共安全重大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二、蓄水及引水建造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7.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0條 …模需要擇要編定;其屬防水、引水或洩水建造物者,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
  8.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1條 …及相關圖說。八、其他有關安全資料。前項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建造物特性擇要訂定之。
  9.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6條 …蓄水池與水塔應為水密性構造物,且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排水設備;池(塔)底並應設坡度為五十分之一以上之洩水坡。蓄水池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十分之二以上;其與水塔容量合計應為設計用水量十分之四以上至二日用水量以下,並需符…
  10.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1條 埋設於地下之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溝渠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三十公分,並須以未經掘動或壓實之泥土隔離之;其與排水溝或污水管相交者,應在排水溝或污水管之頂上或溝底通過。
  11.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2條 用戶管線及排水或污水管需埋設於同一管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用戶管線之底,全段須高出排水或污水管最高點三十公分以上。二、用戶管線及排水或污水管所使用接頭,均為水密性之構造,其接頭應減至最少數。
  12.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7條 …污染損壞且易於抄讀之地點;其裝置於地面下者,應設水表箱,並須排水良好。
  13.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2條 …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
  14.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四、…
  15.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條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
  16.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四、區域排水設施…
  17.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5條 各類排水類別之變更,應由該排水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之。前項排水類別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或二直轄市或縣(市)以上者,得報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各中央目的事…
  18.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6條 匯入區域排水之水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定該區域排水治理計畫支分流之計畫流量。各類排水之銜接處相關管理事宜,應由各管理機關或事業負責人協調決定之。
  19.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該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設置之機關。
  20.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8條 水利署得將中央管區域排水有關第四條第一款之設計或施工、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主管機關得將其主管區域排水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排水設施範圍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
  21.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9條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防汛、搶險事項,分由該區域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之。但其緊急情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當地河川分署逕行搶險。直轄市、縣(市)管區域排水涉及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
  22.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10條 管理機關辦理區域排水之治理計畫應以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治理規劃單元,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但數個區域排水互有利害關係者,應一併規劃。管理機關應依區域排水治理計畫之優先次序釐訂實施計畫後實施。
  23.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11條 管理機關應就區域排水系統之各級排水設施調查分類統一編號,並分年逐期建立下列資料,指定專人保管;如有變更者,應適時校正更新:一、區域排水系統位置圖。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地籍圖。三、區域排水現況調查表。四、抽水站、滯洪池、蓄…
  24.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3條 區域排水排入河川者,其出口與河川匯流銜接之部分屬河川區域者,其既有排水路通水斷面之疏通或其他維護事宜,由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報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河川管理機關協助辦理之。
  25.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4條 區域排水直接排入海洋者,其出口如有淤、塞等影響排洪情事,由區域排水管理機關辦理疏濬及其他管理事項。區域排水管理機關為清除位於海堤區域之排水出口淤積或辦理其他維護管理事宜,於報海堤區域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海堤管理機…
  26.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5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其出海口核准施設建造物,應經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同意。前項經核准施設之建造物於施設後有礙排水或禦潮者,管理機關得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命施設者對所施設之建造物為適當之改善或拆除。
  27.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7條 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區域排水,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一、區域排水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二、區域排水設施附屬建造物及沿排水閘門、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
  28.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8條 …簡稱搶險隊)或併河川搶險隊組織搶險隊。前項防汛搶險工作以外之排水設施災害搶修,由該管管理機關辦理。
  29.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9條 …鄉(鎮、市、區)公所於防汛期間,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排水,發現排水設施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即轉報權責單位修繕。
  30.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0條 …(市)政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屬中央管區域排水者,應會同當地河川分署查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