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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召集規則 第31條 …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二、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2. 行政召集規則 第33條 …、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3. 行政召集規則 第34條 …食、醫療、保險、撫卹及服勤所需裝備、工具、油料等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並於申請使用之同時,預向所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先行籌撥。前項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及撫卹,規定如下:一、待遇:後備軍人按其階…
  4. 行政召集規則 第35條 勤務召集之解除,於召集勤務終了或召集期限屆滿時,由使用單位以命令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分別辦理:一、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除其召集。二、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勤務召集…
  5. 行政召集規則 第41條 點閱召集點閱官,除由上級單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部隊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6. 行政召集規則 第47條 逐次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一、申請:由申請人服務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處理名冊…
  7. 行政召集規則 第47-1條 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二、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
  8. 行政召集規則 第48條 …程序如下: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9. 行政召集規則 第48-1條 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隸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一、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下列要件:(一)為機關法定編制人員。(二)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二、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
  10. 行政召集規則 第49條 …,國防部所屬權責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命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前項國防部所屬權責機關對申請者於申辦期間遷移或異動者,於核定後,移轉有權機關列管。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未獲准者,得於…
  11. 行政召集規則 第50條 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者,原申請單位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定機關申報;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所定人員,應由本人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2. 行政召集規則 第55條 …集證明書。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解除,得依需要由召集部隊或使用單位發給解除召集證明書。
  13. 行政召集規則 第58條 本規則有關各司令部之規定,於國防部之幕僚及直屬單位,準用之;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之規定,於直轄縣市後備指揮部,準用之。
  14.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7條 …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15.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20條 …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
  16.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22條 …定。前項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經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17.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24條 …、依照計畫應受動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均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選定編配。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國防部,督導所屬警察局或鄉(鎮、市、區)公所,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戰時或非常事變…
  18.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31條 …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延期入營,其期限不得逾三日。
  19.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34條 …定應免役者,役齡男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定。
  20.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35條 …男子應禁役或緩徵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禁役或緩召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函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21.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36條 …分別通知其本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22.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38條 …關、學校隨時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於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之。
  23.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39條 …免役、禁役、或緩召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後,發給證明書。
  24.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53條 …役之時間,得折算為應服替代役時間。前項人員,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解除徵、召集,並由內政部指定報到日時、地點徵集服勤。
  25.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5條 …件通報機關。十一、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機關及機場、港口等證照查驗單位為入出國異動資訊通報機關。十二、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駐外單位為駐在國居留之後備軍人管理協辦機關。有關後備軍人管理行政業務,由各級後備指揮部與直轄…
  26.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9條 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一、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十日完成。二、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
  27.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服役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前完成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憑證卡),交離營人員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兵籍管理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後十日內,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將離營憑證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
  28.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1條 軍人離營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與得享有之權益。
  29.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一、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二、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30.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後備軍人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