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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四、新受託人履歷書…
  2.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8條 …簡證明文件。三、有信託財產狀況文件。本部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本部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3.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2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部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部申請受託人許可:一、履歷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其他相關文件。
  4.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3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本部駁回前條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5.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本部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6.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5條 …公益信託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二、為有…
  7.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本部申報。
  8.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7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左列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本部申報: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二、結算書。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9.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5條 …高階管理職位者之姓名。三、委任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高階管理職位者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依前條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前項規…
  10.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6條 …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三、委任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一)受託人之登記或註冊證明、主要事務所,及營業處所或住居所。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二)信…
  11.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5條 …或管理地址。(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五、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六、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第二…
  12.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1條 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必須取得並持有足夠、正確與最新有關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任何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託之自然人之身分資訊,及持有其他信託代理人、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前項受託人應就前項信託資訊進行申報…
  13. 行政信託法 第1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14. 行政信託法 第8條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15. 行政信託法 第9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16. 行政信託法 第10條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17. 行政信託法 第11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18. 行政信託法 第12條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9. 行政信託法 第14條 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20. 行政信託法 第15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21. 行政信託法 第16條 …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22. 行政信託法 第18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二、信託財產為已依…
  23. 行政信託法 第21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24. 行政信託法 第22條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25. 行政信託法 第23條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26. 行政信託法 第24條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
  27. 行政信託法 第25條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28. 行政信託法 第26條 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29. 行政信託法 第27條 受託人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前項情形,該第三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
  30. 行政信託法 第28條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受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