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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
  2.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責任之限制,應向乘客或貨物託運人為適當之通知;其在客票或貨物運送單上登載本辦法或作簡要說明者,視為已有適當之通知。
  3.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條 …實訊息致危及飛航中或停放地面之航空器、航空站或航空設施場所之乘客、組員、地面工作人員或公眾之安全。二、組員: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在航空器內工作之人員。三、空廚餐飲:指使用於航空器上之食品、飲料及其有關設備…
  4.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4條 …國際組織及義務。二、國家責任及義務。三、保安政策及組織。四、乘客及其手提行李之保安。五、乘客託運行李之保安。六、組員及其手提行李與託運行李之保安。七、乘客與託運行李之一致性。八、航空器之保安。九、空廚餐飲及侍應品之保安。…
  5.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7條 …實施下列保安控制措施:一、關閉艙門。二、撤離空橋或關閉機坪及乘客管制區與空橋相連通之進出管制門。三、撤離登機梯、工作梯架及其他可供進出航空器之機具設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或航警局通知時,應派人監…
  6.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0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乘客辦理報到劃位時,核對乘客身分證明文件及要求乘客個別辦理行李託運。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保安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乘客登機時,對其搭機文件進行核對。
  7.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運送未登機乘客之託運行李。未與乘客同機運送之行李,應再經航警局安全檢查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始得運送。但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不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二、全程施以保安控制。三、航空器所有人…
  8.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乘客下機時,將其個人物品留置於客艙內。
  9.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於乘客管制區範圍內,已通過及未通過安全檢查之乘客有混雜或接觸之情形時,應要求乘客及其手提行李於登機前,再經航警局安全檢查。
  10.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保管或作業中之機票、登機證、行李條及乘客搭機文件,應隨時防止被盜用。
  11.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暫停或終止。前項暫停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一年;民用航空運輸業得於暫停期間內復航,並於復航前報請民航局備查;…
  12.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一、乘客機票票根。二、乘客艙單。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四、包機合約。
  13.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為運輸之目的而取得之乘客個人資料及訂位資訊,其使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履行運送契約之範圍。
  14.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2條 …空運輸業者為飛航安全考量,應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限制搭乘之乘客類別。
  15.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3條 …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航班及時程規劃。二、第十三條之一所定乘客處理機制。三、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
  16.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乘客提示禁止託運或攜帶進入航空器之危險物品資訊,並應請乘客確認未託運或攜帶禁止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於收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提示空運危險物品之資訊;發現收運貨物…
  17.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3條 …已換下之前項危險物品須以航空器載運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運送。乘客或組員攜帶及託運符合民航局公告之危險物品,不受本辦法之限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裝載供航空器上使用、出售之消耗性物品或於航空器上供食物、飲料冷藏用之乾冰,不…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比對乘客名單予以查明登記,並於發生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之消防、搶救工作時,對於送達各醫療單位之傷亡情形,向現場指揮官報告。
  19. 行政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21條 …效性。二、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三、乘客下水從事潛水活動時,應於船舶上升起潛水旗幟。四、潛水者未完成潛水活動上船時,船舶應停留該潛水區域;潛水者逾時未登船結束活動,應以通訊及相關設備求救,並於該水…
  20. 行政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4條 …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印製之日報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及乘客名單送航空站或機場公司審核。符合免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其機票款已包含機場服務費者,得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申請退費。
  21. 行政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5條 航空公司應依下列作業規定,解繳代收之機場服務費:一、將當日乘客名單及日報表於次一工作日送航空站或機場公司審核。二、依航空站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所送達前一個月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資料,連同繳款書於次月十六日前,分向交通部觀光署(以…
  22. 行政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搭載之乘客。二、經主管機關許可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其他漁業管理事務之人員。三、經主管機關許可搭乘漁船從事宗教活動及傳統祭儀之人員。
  23.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活動,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下列活動:一、採捕水產動植物。二、觀賞漁撈作業。三、觀賞生態及生物。四、賞鯨。娛樂漁業漁船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提供水產(漁業)資源調查、海洋環境調查研究…
  24.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三、非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
  25.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供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之島嶼、礁岩,並制(訂)定有關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之自治法規。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應經島嶼、礁岩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26.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槽容量、航行速率。五、通信設備。六、安全設備。七、船員人數、乘客定額及船籍港。八、活動區域。九、核准時所附之附款。十、核准日期及字號。十一、執照有效期間。十二、核准搭載乘客前往之島嶼、礁岩。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漁…
  27.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長應確認完成下列事項,始得發航:一、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並向乘客說明之;當地預報風力未達七級或氣象或海象對乘客無安全顧慮。二、全船檢查妥善,向乘客說明相關救生設備;全船乘客已穿著救生衣。三、載客登島嶼、礁岩者,應向乘客說…
  28.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乘客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前,應將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出海人員名冊。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船長應將航行計畫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三)及出海人員名冊,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送漁港海岸巡防…
  29.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投保金額如下:一、傷亡:每人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依乘客定額加船員人數,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計算。
  30.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漁業人應為船員及乘客代為投保個人傷害保險,每一乘客或船員之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漁業人應將前項傷害保險金額及保險內容公布於船上明顯處,並載明於船票或租船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