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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 200 頁-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8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9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終身學習活動。為均衡區域終身學習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訪視終身學習機構,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於推動終身學習活動績優之終身學習機構或個人,得予獎勵。
-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0條 學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或認定委員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之程序認定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認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負責人解聘或解僱該教職員工。二、認定短期補習…
-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1條 案件依前條規定認定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檢附處理情形及認定委員會或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複核後,登錄至本資料庫中。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查詢現職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
-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2條 短期補習班知悉不適任人員原處分經撤銷確定,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不適任人員知悉時,亦同。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登載。地方主管機關依…
-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短期補習班人員,對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4條 短期補習班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詢、通報或配合查證、隱匿事證或所報資料不全、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九條第十三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
-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具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研習,應檢具外國護照及停、居留許可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短期補習班報名。外國人自境外向經核准招收華語研習之短期補習班報名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外國護照影本。二、研習申請表。三、研習計…
- 行政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具有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研習,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居留期限。外國人自境外報名於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者,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留期限,且其累計修業總期限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 行政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短期補習班應將報名研習課程之外國人外文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護照號碼、國籍、入境日期、停留許可期限、上課地點、課程起訖時間及出缺勤紀錄等資料,按期列冊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內政部移民署。外國學員於報名後有異動者,亦同…
- 行政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0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四、負責人姓名。五、核定辦理之類科。六、核准日期、文號。七、其他直轄市、縣(…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辦理變更登記後,換發立案證書。立案證書如有破損或遺失情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立案…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1-1條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管理補習班業務,應於網站揭露下列相關資訊:一、補習班名稱。二、班舍地址。三、使用面積(包括教室面積及教室數)。四、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五、負責人姓名。六、核定辦理之類科(包括核准班級…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2條 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3條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4條 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補…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5條 補習班應依其辦理類科,購置相關設備;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課程及教學需要。技藝類科補習班所設實作或訓練之設備及場所,應注意安全措施;其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6條 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7條 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前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8條 補習班之負責人應成年。補習班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者,以其班主任為負責人;由法人附設者,以其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理)事為負責人;由自然人設立者,以設立人為負責人,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以推舉之代表人為負責人。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9條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但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具有第三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補習班得視班務需要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補習班班主任,應由成年及具備下列資格之本國人擔任:一、技…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1條 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1-1條 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其所稱行為良好,指無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犯罪紀錄。補習班聘僱之教職員工,於聘僱前或異動時,經…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補習班之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及輔導。前項檢查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