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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統計法 第8條 各機關公務統計作業,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人員及有關業務人員共同辦理。
  2. 行政統計法 第17條 …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該系統時,應先徵詢所在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需求。中央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時,若涉及地方政府業務者,應另行徵詢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有關機關需求。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基於整體統計需要,得要求各該政…
  3. 行政統計法 第18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及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之資料外,得向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要求提供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料,各機關應予配合。
  4. 行政統計法 第20條 …務,應受上級政府主計機關監督及指導。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受該管上級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或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及指導。
  5.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業務人員,指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人員以外之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人員。
  6.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訂定之公務統計方案,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簽報機關長官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中央各一級主計機構所在機關公務統計方案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其所屬機關之公務統計方案則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一級主計機構核定後報送…
  7.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各機關公務統計由有關業務單位編製者,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得要求提供公務統計原始資料,業務單位應予配合。
  8.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因情形特殊,得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核定酌予延長。
  9.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施計畫,由各該機關業務單位擬訂者,應先送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審核。調查實施計畫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應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者,在中央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一級主計機構報核;在地方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報核。
  10.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央主計機關擬訂或由中央主計機關協調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各機關依政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就其業務性質訂定之統計標準分類,應送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備查。
  11.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因情形特殊,得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核定酌予延長。
  12.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立或修改該系統之先期規劃階段,以書面徵詢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或有關地方政府機關意見,並將相關意見之處理情形送會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後,簽陳機關長官核定。完成徵詢程序並處理相關意見者,所需經費始予核銷。
  13.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及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向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要求提供資料時,應具體說明應用目的,並與資料提供機關協商提供資料之內容及方式。所取得之資料不得作應用目的以外之利用。應用目的包含提…
  14.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協助所在機關長官建立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統計稽核及複查制度。
  15.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處務規程 第4條 …聘與資料庫建置運用及訓練評估。三、國內外訓練機關(構)、學術機構與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四、公務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研發及結合專家學者進行策略發展研究。五、本學院設施營運與學員服務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管理。六、本學…
  16.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1條 行政法人由政府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原機關(構))改制成立者,原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
  17. 行政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3條 …合計十五年內部分,每年以百分之五計算。二、於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退休,或於該機構實施用人費率前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且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人員,比照發給年終慰問金,其發給數額依其支領之月退休金乘以一點五個月。但依規定可另支其他…
  18. 行政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8條 …,並應依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公營事業機構及地方機關其預算核列方式,依有關規定辦理。
  19.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6條 …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
  20.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12條 …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範圍如左:一、政府機關。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三、國際及國外金融機構。
  21.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18-2條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經收之國幣或外國貨幣有偽造或變造者,除有犯罪嫌疑,應報請司法機關偵辦外,應予截留、作廢並銷燬;其處理辦法,由本行定之。
  22.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0條 本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
  23.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3條 本行收管應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並得於左列最高比率範圍內隨時調整各種存款及其他負債準備金比率,其調整及查核辦法,由本行定之:一、支票存款,百分之二十五。二、活期存款,百分之二十五。三、儲蓄存款…
  24.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1條 本行認為貨幣及信用情況有必要時,得對全體或任何一類金融機構,就其各類信用規定最高貸放限額。
  25.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6條 …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26.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7條 …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27.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8條 本行依本法賦與之職責,於必要時,得辦理金融機構業務之查核及各該機構與本章規定有關業務之專案檢查;並得要求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於本行依前項規定派員查核…
  28.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3條 …金管會)核發增、減資之許可證照日為計算基準日。證券商係由金融機構兼營者,指其所撥營運資金。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除第六條及第七條另有規定者外,係指經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核准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本辦法所稱…
  29.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4-1條 …作社將資金轉存指定銀行以外之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者,應就轉存機構之淨值(或社員權益)、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自訂轉存標準與限額等相關規範,提報其理事會通過,作為續存與轉存之依據。
  30.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由主管機關委託合作金庫或適當機構輔導之,其輔導辦法,由金管會洽商本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