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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 137 頁-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下列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一)鑑別欲施以防焰處理之合板之器具。(二)調配防焰藥劑之器具。(三)寬九十公分以上,能均勻浸泡、烘乾之設備。(四)可供減壓至每平方…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7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進口販賣業者,其應具備之品質管理用機器及管理方法,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8條 第三條第五款所定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訂有進出貨程序及安裝施作方法,並設置施工用工具。二、品質管理方法,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9條 前五條所定業者(以下簡稱申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一、申請書。二、營業概要說明書。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設有工廠者,應附工廠登記…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符合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實地調查:一、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由專業機構實地調查下列事項:(一)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是否符合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檢具之清冊。(二)防焰性能品質管理用機器是否符合依前條第…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認證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二、防焰業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四、登錄號碼。五、業別及項目。六、專業機構名稱。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第四款登錄號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防焰業者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專業機構申請變更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資料:一、防焰業者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二、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三、工廠或轉包工廠變更或追加。四、…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3條 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註銷其認證證書,並登載於所設之資訊網站(以下簡稱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一、申請文件不實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二、解散或歇業。三、經主管機關註銷、撤銷或廢止其…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防焰業者於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得檢具第九條規定文件及原認證證書正本,向原專業機構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五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前項延展,經依第十條規定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原專業機構…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5條 防焰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標示:一、申請書。二、認證證書影本。三、生產、進口數量或其他證明文件。專業機構核發防焰標示之方式、種類及數量規定如下:一、材料防焰標示:防焰業者應於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後,依生產或進…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第一項之建築物或場所後,有部分毀損、遺失、脫落者,應由原防焰業者檢具申請書向專業機構申請補發防焰標示。前項原防焰業者之認證證書經註銷者,得由前項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委託其他防焰業者檢具申請書向專業機構申請,專業機構應會同…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停止核發防焰標示:一、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附加防焰標示,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工廠抽樣或市場購樣檢驗。三、經工廠抽樣或市場購樣檢驗,其產品未符…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9條 專業機構應依防焰業者及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合格產品種類予以編號登錄,並將該業者及其防焰產品等資訊,登載於資訊網站,隨時更新。其經停止核發防焰標示者,亦同。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20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之防焰業者,應於其產品製造、防焰處理出廠或進口販賣前,依實際生產製造或進口批次數量,逐批進行品質管理之防焰性能試驗,並將實施情形製成紀錄,於每月十日前提送專業機構備查,並至資訊網站登錄。前項防焰性能試驗及紀…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21條 防焰業者應置專人管理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防焰標示,防焰標示每月之使用情形紀錄至少保存十年,並於每月十日前至資訊網站登錄。前項防焰標示之管理、使用情形及防焰相關書表,專業機構得實施查核或調閱。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22條 …,就取得防焰標示之物品或其材料進行工廠抽樣或於市場購樣檢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工廠抽樣或市場購樣檢驗之試驗結果,應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焰性能試驗紀錄比對查核。
- 行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8條 …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涉及現場作業者,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測試及檢修。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應依本法、消防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配…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2條 …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五、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執業者,檢具事務所得作為辦公室使用之證明文件影本;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方式執業者,檢具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或場所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本…
-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2條 消防設備人員自行停止執業或歇業者,應檢具申請書、執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備查或廢止執業執照。消防設備人員復業後,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原登記主管…
- 行政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2條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備置之資料,其製作內容,應依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
- 行政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前條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格式如附表一,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名稱、地址、核准字號。二、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名稱、地址。三、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證書字號。四、…
- 行政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第二條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格式如附表二,其應記載事項為合格標示號碼及容器號碼。
- 行政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第二條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格式如附表三,其應記載事項為用戶編號、姓名或名稱、直轄市或縣市別、地址、最近一次檢查日期、檢查結果、串接使用量。
- 行政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第二條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格式如附表四,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零售業者名稱、聯絡電話、安全技術人員簽名。二、用戶編號、姓名或名稱、聯絡電話、地址、用戶簽名。三、檢查事項、檢查結果、檢查日期。四…
- 行政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零售業者應於營業所在地以書面、網路系統、電子資料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備置及保存附表一至附表四各項資料,並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 行政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零售業者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填具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如附表五),並檢附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料,以書面、網路系統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9條 零售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
- 行政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自我國機場、港口啟程時之下列資料:(一)機長、船長姓名及運輸業者名稱。(二)航班編號。(三)啟程及抵達之機場、港口名稱。(四)預定及實際啟程與抵達之日期及時間。五、乘員資料,指機長、機員、船長、船員及乘客之下列資料:(一…
- 行政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機長或航空器運輸業者應於下列時間,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通報航班資料、乘客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一、預定入境之航空器自啟程地起飛前四十八小時及起飛時。二、預定出境之航空器自我國機場起飛時…
- 行政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機長或航空器運輸業者應於核發航空器搭乘憑證前,向移民署航前旅客審查系統通報航班資料及乘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