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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 200 頁- 行政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0條 學生學年成績經依第七條之規定補考二次仍未符合前條規定者,應重讀。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1條 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扺免修或升級;其審查、甄試及成績採計規定…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2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3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4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性評量。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5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第二條之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輔導、轉學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一、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7條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行政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 行政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10條 本部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政府捐助法人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定期辦理查核,並將查核情形公布於本部網站。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依本法與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捐助章程、董事會決議事項及本部之監督命令執行職務。第…
- 行政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1條 教育部為因應所屬機構發展趨勢,提升社會教育及教育研究品質,增進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設置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行政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12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行政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條 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強化社會教育,增進學習機會,提升國民素質,特制定本法。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辦理社區大學;其設立及發展,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1條 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2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就個人參加非正規教育之學習過程及成果,建立學習成就紀錄,作為學習成就認證之參考,並提供與各級學校正規教育相聯結之管道。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編列預算,並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終身學習機構辦理前項樂齡學習活動,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補助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5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推展終身學習活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目的事業之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認證方式、專業內容、專業證書發給或廢止、培訓、進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前項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6條 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規劃終身學習活動,擴展人民參與非正式教育之學習機會。
-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7條 為促進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對於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之媒體,政府得酌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