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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 200 頁-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0條 空中大學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併計畫緣起。二、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五、合併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六、合併…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1條 空中大學申請停辦,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停辦原因。二、現有學生之輔導及…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2條 空中大學停辦時,應將學校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妥善整理,並依檔案法及各級政府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3條 空中大學擬停辦其附設專科部時,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停辦原因。二、停辦…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4條 空中大學提出申請增設或調整科、系、所前,應考量下列條件:一、地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二、學校與科、系、所之發展特色及方向。三、學校與科、系、所之教學軟硬體設施及設備。四、師資專長及來源。五、其他辦學資源及條件。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5條 空中大學申請增設科、系、所,應於預定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增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增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緣起…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6條 空中大學申請調整科、系、所,應擬具調整計畫,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調整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緣起。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三、學校現況、特色、願景及問題分析。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五、師資專長、來源及…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空中大學,不適用第五條設立基準之規定。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依本條例規定改為附設專科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條例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除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有關附設專科部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0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提供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前項課程或訓練計畫,於每年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之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2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執行推展工作。…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前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6條 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及服務方案之研發。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1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家庭教育法 第2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定有應實施家庭處遇計畫或強制性親職教育之規定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前項規定外,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認有家庭教…
- 行政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第10條 圖書館應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圖書館就前項編製完成之目錄,應定期彙入專責圖書館建立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提供便於特殊讀者利用之圖書資訊查詢目錄。
- 行政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第11條 圖書館得與國內外圖書館、法人或團體合作,交換或輸入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專供特殊讀者使用。
- 行政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第12條 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提供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服務,得以實體版本之交付、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並以專供特殊讀者接觸為限。前項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服務,應採帳號或其他身分權限控制方式管理。
- 行政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第13條 圖書館辦理特殊讀者服務,得備置符合特殊讀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並得提供借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