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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 151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3條 基金之種類如下:一、股票型基金。二、債券型基金。三、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四、指數型基金。五、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六、組合型基金。七、保本型基金。八、貨幣市場基金。九、其他經本會核准發行之基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二、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5條 股票型基金指投資股票總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6條 股票型基金之名稱表示投資某個特定標的、地區或市場者,該基金投資於相關標的、地區或市場之有價證券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7條 債券型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下列標的:一、股票。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不在此限。三、結構式利率商品。但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其信用評等等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9條 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但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前一個月或主要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0條 平衡型基金指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者。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前項投資比…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1條 平衡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1-1條 多重資產型基金指得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者。證券投資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1-2條 多重資產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多重資產字樣。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2條 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三、指數成分證券應具…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3條 指數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4條 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標的指數名稱。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及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三、發生…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及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投資任一有價證券之總金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者,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7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前項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價證券。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ETF)表現者,除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明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指數授權契約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但符合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不載明指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借入國內有價證券並以基金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限制:一、借入有價證券之目的,以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因應實物買…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1條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準用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1-1條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前項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明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2條 組合型基金指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3條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4條 保本型基金依有無機構保證區分為保證型基金及保護型基金。保證型基金係指在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證機構保證,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證之基金;保護型基金係指在基金存續期間,藉由基金投資工具,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5條 保證型基金應經保證機構保證,保證機構並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保護型基金,除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清楚說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外,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6條 保本型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於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其存放之最高比率不予限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7條 貨幣市場基金指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前項附買回交易標的,包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貨幣市場基金除應遵守第十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且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二、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