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4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基金之種類 › 第五節 指數型基金 第34條 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標的指數名稱。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及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四、持股資訊與公布週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