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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2條 區內土地之土地租金及費用種類如下:一、長期土地租金。二、短期土地租金。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前項長期土地租金,指土地租用期間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租金;短期土地租金,指土地租用期間未達一年之租金。
  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3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按月計收,其計收標準如下:一、長期土地租金:依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土地租金租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所租用土地面積。二、短期土地租金:依該租地當期土地租金乘二倍計收。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
  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區內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按實際租地面積計繳土地租金及費用;購用建築物者,按所購用之建築物樓層面積應攤租之土地面積計繳土地租金及費用。
  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5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日期如下:一、長期土地租金:(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
  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6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停止計收情形及日期如下:一、自土地租賃契約終止之次日起。二、自法院確定判決終止土地租賃契約通知到達之日起。
  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7條 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依該基地當期土地租金乘二倍,按月計收損害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如有逾期繳納,應按損害金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
  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8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按…
  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9條 區內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起,按新規定之地價調整計算之。租金支應當年度地價稅之金額,按當年之申報地價調整,其餘金額於申報地價較前期調漲時,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漲幅作調整,惟以…
  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20條 區內公、私有土地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其代管手續費按代管土地租金及費用總額百分之五計收。但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1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10條 區內事業原承租之土地,園管局或分局應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11.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閒置土地,指產業用地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逾三年未完成建廠,包含下列各款未完成建築使用情形之一者:一、未建廠或設廠面積之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三十。二、未具主要機械設備或營業設備。三、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
  12.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製作閒置土地清冊,並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完成建築使用。前項閒置土地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座落之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工業用地。二、土地所有權人。三、利害關係人。四、地段、地…
  13.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於公告閒置土地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陳述意見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將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及其法…
  14.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將閒置土地之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15.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閒置土地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日期與文號。二、土地所有權人。三、地段、地號及面積。四、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六、閒置土地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
  16.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7.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9條 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一、審查土地所有權人有無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正當理由。二、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提出之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及其申請之扣除或延展期間。三、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
  18.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二、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
  19.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3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二、開發工程進度說明文件:(一)施工計畫書(圖)。(二)工程進度表。(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認可之工程進度證明等文件。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
  20.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4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正。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21.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5條 …間之申請案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22.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6條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核准土地所有權人扣除或延展完成建築使用期間。
  23.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編造清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閒置土地註記登記。前項清冊,應載明內容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二、地段、地號及面積。三、公告之日期與文號。四、…
  24.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完成建築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塗銷閒置土地註記登記。
  25.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9條 前條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主管機關得解除閒置土地之列管,並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
  26.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0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二年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前項改善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
  27.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28.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2條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完成協商紀錄。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
  29.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3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作成完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4條 土地所有權人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隨時輔導或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