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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 200 頁-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1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爆炸物販賣業者,經核准增設營業分處所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4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4條 爆炸物購買者申購之爆炸物,除緊急需要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充他用。申購之爆炸物,於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時,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販賣業者估價收回或由洽定之購買者承購。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6條 …,未經核准擅自廢棄處理爆炸物者。六、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轉讓或出借爆炸物、未經核准即由販賣業者收回或由購買者承購賸餘或不再使用之爆炸物者。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所為之緊急措施處分者。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40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行辦理各項許可;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意;其屬其他目的事業管理機關之公有土地,應經該管理機關核准或許可。二、採取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水土保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採取地點位於公有土地者,應洽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核准或許可其採取。二、採取地點位於私有土地者,應洽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後採取。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搶修工程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土石採取數量及採取地點處理情形填具通…
- 行政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第2條 …款規定,因而查獲下列違法事項:(一)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輸入石油。(二)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
-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量核計,以每一立方公尺新臺幣十一元計收,除首年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收取外,其餘年度於每年一月收取。但土石採取人於次年一月尚未取得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時,得於領得登記證時,再依規定繳納當年度之環境維護費。
-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土石採取人因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土石採取許可者,已繳納之環境維護費不予退還。
-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書圖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未採取數量之環境維護費:一、土石採取許可期滿,且未申請展限或申請展限經駁回。二、自行廢業。前項土石採取人應依下列方式檢具書圖件提出申請:一、位於陸上土石採取區者,應檢具土石採取區之最終採掘跡實測圖…
- 行政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地區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不受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限制,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範圍之人民陳情、訴願、訴訟案件查處事項。四、關於海堤區域申請許可使用案件之審核。五、關於排水設施範圍之管理事項,含許可使用案之受理、審核、許可、撤銷及違法案件之處分。六、關於經管河川申請種植植物案件之許可證核發事項。七、…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7條 …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非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但為急救、搶救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災害狀況圖,以備主管機關派員調查。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條 土石採取,應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二、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三、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者。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五、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條 …賦存於濱海及濱海以外海域之土石。五、土石採取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六、土石採取場:指土石採掘、儲存及附屬於場內搬運、碎解、洗、選作業之場所。七、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八、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5條 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6條 河川及水域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期滿不得展延。陸上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期滿申請展延者,亦同。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7-1條 …區與用地編定之變更或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公告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土石採取專區內申請採取土石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劃方式申請開採,免重複依前項各該程序辦理。前項土石採取人於經許可開採時起,視為水土保持法之義務人及環境影響評估…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7-2條 …為中央主管機關劃設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及核發土石採取許可,並負責專區內土石採取區之監督管理事務;土石採取專區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劃設之土石採取專區內,其土…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8條 …圖件,邀請河川管理機關共同會勘,取得河川管理機關核發使用河川許可書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辦並轉發之。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河川、水庫疏濬或河道整治,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土石採取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0條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書件不齊全者,應不受理:一、申請書及申請區域圖。二、規費繳納收據。三、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四、申請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土石採取許可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書件、圖說審查,如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前項申請土石…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土石採取案件,應登載於土石採取區登記簿,並檢同有關圖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經許可採取之土石採取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繪製土石採取區聯絡圖,公開閱覽。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6條 …依第六條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為之。但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為之。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7條 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於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案件,準用之。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8條 土石採取人應於領得土石採取許可證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備具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後開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並以二次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其土石採取場設施與所…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3條 違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土石採取許可。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4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廢止其土石採取許可:一、造成環境、生態明顯影響,經查屬實,並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無效。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三、取得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滿六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