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6 / 200 頁
  1.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訂定實施計畫。
  2.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將職務再設計相關事項,委託依法設立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3.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7條 主管機關、雇主及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得運用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促進其就業。前項所稱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4.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一、雇主。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
  5.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0條 …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6.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於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應至現場訪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協助及指導,以書面函復申請單位審查核定結果。前項所稱相關專業人員,包括工程、管理、設計、醫事、勞工安全衛生、社會工作及特殊教育等相關專業領域人…
  7.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審查申請項目與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性、障礙特性、迫切性及合理性等因素,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8.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補助職務再設計後,應派員瞭解補助款使用情形,並追蹤身心障礙者就業等後續狀況。
  9.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4條 接受補助者有提供不實資料或未執行核定補助之項目,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10.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5條 …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應於十四日內向原補助主管機關通報。原補助主管機關受理前項通報後,對使用年限內有再利用性之全額補助輔具得予回收,以提供該離職之身心障礙者轉業後繼續使用,或提供有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
  11.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於以創新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相關人員,應予獎勵。
  12.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將其上年度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每年度辦理成果發表或參訪觀摩。
  13.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8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三、其他收入。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14.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1條 …、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之相關機關(構)、團體。前項之單位應置就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就業媒合服務每月服務量,每三十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
  15.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7條 …委員會,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6.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職安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評估,以落實計畫之施行。
  17.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8.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條 …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主管機關得將前項所定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
  19.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4-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20.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6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
  22.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1條 …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23.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
  24.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7條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26.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4條 …之人員。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5條 …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7條 …之規定比率。其低於規定比率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以供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前項事業機構之業別、規模、職業訓練費用比率、差額繳納期限及職業訓練基金之設置、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30.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8條 …理訓練費用。三、指派參加訓練費用。前項費用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