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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 200 頁-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 行政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第10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及民間團體數位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接觸或下載服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第11條 教育部應寬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第12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 行政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八十一條之一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課後照顧中心之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1條 第九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即錄案。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一、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事件,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2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工作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聘僱或派兼前:函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不得聘僱或派兼。二、於在職期…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3條 案件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且該案件未登載於本資料庫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檢附處理情形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4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同。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對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6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為處分。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所報資料錯誤不實,應列為行政缺失,中央主管機關並得…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私立課後照顧中心,由鄉(鎮、市)公所、私人或團體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負責人並應檢附其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命名及更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私立課後照顧班、中心,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之名稱。二、課後照顧班應冠以學校附設之名稱;其依第四條規定委託辦理者,並應明確表示委託人與委託辦理及受託人之…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許可其設立,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立許可證書應至少載明課後照顧中心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機構面積、最大招收人數、許可日期及許可文號;其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課後照顧中心遷移者,應向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立;其遷移至原行政區域外者,並應向原主管機關申請歇業。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申請停業或歇業時,並應敘明兒童之安置方式。課後照顧中心經許可設立後,於一年內未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而…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課後照顧中心在原址進行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等事項時,應於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一、原設立許可證書。二、變更項目及內容。三、建築物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之許可證明文件及建…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課後照顧中心應每二年檢附主任…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1條 課後照顧中心之服務,分為下列三類:一、平日服務:於學期起迄期間提供服務者。二、寒暑假服務:於寒暑假期間提供服務者。三、臨時服務: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需要提供服務者。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2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之費用項目及用途如下:一、註冊費:支應硬體設施維護成本。二、月費:支應人事成本。三、代辦費:支應交通費、教材費、餐點費、活動費等費用。四、臨時服務費:支應臨時服務時間之相關費用。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3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於申請許可時,考量其營運成本,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基準,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收費項目與用途、中心規模及經營成本,核准其收費基準後,課後照顧中心始得依核准…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4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與兒童家長,就本服務之內容、時間、接送方式、逾時或短少時數、保護照顧、告知義務、緊急事故與處理、終止契約事項、收費與退費方式、違約賠償、申訴處理、管轄法院及其他課後照顧中心與家長之權利、義務等事項,訂定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