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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 139 頁-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檢測機構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其檢測頻率分級如下:一、第一級:每季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定期檢…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檢測較原申報之排放情形劣化。四、非屬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公私場所之事由,致各級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有二次以上未能實施稽查檢測。經依前項指定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之固定污染源,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排放管道檢測。但經直轄市、…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6條 公私場所應依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以下簡稱檢測計畫)執行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其取得方式如下:一、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7條 …定內容執行。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可替換檢測之排放管道,指同一公私場所不同排放管道具相同定期檢測期間及包含相同檢測項目,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為可替換檢測之排放管道。依規定無須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其檢測計畫內容涉及第…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檢測計畫內容應納入經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應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前項應納入檢測計畫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者,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0條 …施、使用原(物)料及燃料之項目與用量、監督排放檢測,並於公私場所完成通知檢測翌日起,將排放檢測日期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執行功能性定期檢測時參與,製程操作單位得同時到場確認。…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七日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予核准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公私場所於執行定期檢測當日,因故無法執行前項通知之檢測者,得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私場所於檢測機構執行檢測前、檢測期間及檢測後之申報,應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依固定污染源檢測作業紀錄表確認符合檢測計畫內容,並簽章及建立電子化紀錄。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為前…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應於固定污染源完成檢測後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檢測報告書,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傳輸方式向公私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但執行戴奧辛、重金屬空氣污染物檢測之申報期間…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申報檢測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空氣污染物種類符合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公告之內容及頻率,且應申報之項目均無缺漏。二、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執行檢測。三、依第七條檢測計畫執行檢測,且檢測結果紀錄內容符合前…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私場所有修正檢測計畫內容之必要者,應檢具符合第七條規定之檢測計畫修正內容,並依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併同提出操作許可證內容變更或異動之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核准內容執行定期檢測。但未涉及操作許可證內容…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同一排放管道之相同空氣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污染物檢測頻率級數。但空氣污染物項目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其檢測頻率級數調整僅適用第一款規定:一…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前條申請檢測頻率級數調整者,其同一排放管道公告應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空氣污染物檢測項目含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之一者,應就該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檢測項目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始得適用檢測頻率級數調…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依檢測計畫內容執行檢測者,於應執行定期檢測期間內,檢具相關說明或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為替代方案:一、領有操作許可證者:產能條件無法達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一、原(物)料、燃料之使用未含或未衍生應檢測之空氣污染物項目。二、製程條件、燃料及燃燒條件維持不變,經連續二…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應執行例行性定期檢測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一、申請操作許可證變更或異動之檢測作業期間。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令重新檢測作業期間。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2條 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或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排放管道進行檢測。但連續二次檢測之排放管道不得相同。前項一定數量(X)之擇定,…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下列申請或申報,審查期間規定如下:一、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紀錄之申報,應自公私場所完成申報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二、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替換管道、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修正檢…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6條 …關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其審查意見應一次性提出,並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公私場所應於下列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正:一、第十三條規定申報之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二、屬第七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下列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之辦理規定如下: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文件,應於完成審查及加註操作許可證操作條件建議後翌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並核發檢測計畫;其許可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8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執行定期檢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通知、執行檢測及申報檢測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停止檢測或指定期間完成改善:一、依檢測計畫內容執行定期檢測而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減量或…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9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檢測頻率級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調整後,發生空氣污染物例行性定期檢測結果不符合核准適用調整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公私場所就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回復至前次調整前之檢測…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依檢測計畫核定應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期間內或第五條第二項功能性定期檢測指定期限內完成檢測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處分,並命限期完成。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已依規定完成檢測,卻逾期未完成檢測結…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尚未取得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測計畫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者,應自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準用第十六條規定,提出檢測計畫之申請,並於核發檢測計畫之日起六個月內完…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2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有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其檢測計畫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二年內,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修正檢測計畫。前項公私場所於檢測計畫完成修正前,固定污染源於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但不包括營建工地。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一、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以上。三、覆蓋防塵布或防…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輸送作業者,不在此限:一、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二、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三、輸送系統出入口、接駁點及其他有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虞處…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一、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廂,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廂,封蓋採防塵布或防塵網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一、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二、設置局部集氣系統。三、採用密閉式作業。四、於封閉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