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或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排放管道進行檢測。
但連續二次檢測之排放管道不得相同。
前項一定數量(X)之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計算辦理:X=lnN,以四捨五入方式取整數ln:自然對數N: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數,N≧2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2條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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