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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6條 …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核准採適當檢驗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追繳相關驗證合格證明書及撤銷合格標章;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行政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文件審查及證書核發,應收取規費。
  4.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3條 …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者,免收取審查費。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運作者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5.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4條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6.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5條 …鍋爐或壓力容器裝設於航空器、船舶、鐵公路交通工具者,應由交通主管機關依其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於核能設施之核子反應器壓力槽、壓水式反應槽之蒸汽發生器及調壓器者,由中央核能主管機關管理。國防軍事用途之鍋爐或壓力容器,由國防主管…
  7. 行政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3條 …檢查機構對第一項之異議,應於十日內函復事業單位,並副知其上級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該勞動檢查員。第一項之異議有理由時,勞動檢查機構應另行指派人員重新實施檢查。
  8. 行政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二、照片。三、技能職類名稱及等級。四、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號及比照技能檢定之級別。五、技能職類證書編號。六、生效日期。七、製發日期。八、經認證單位用印。九、代表人或負責人用印。
  9.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0.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5條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三、設立計畫書。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11.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6條 …、財務規劃。五、期程規劃。六、無障礙措施規劃。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一款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且不得少於四人。
  12.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7條 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地址。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四、營業項目。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13.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2條 …,分別將業務計畫書、預算書及業務報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14.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庇護工場經營管理之狀況,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告之: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不符。二、財務收支未…
  15.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4條 …場之設立許可證記載事項或主管人員變動前後三十日內,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許可證。庇護工場場址變動,得免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但應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檢送變動後相關文件,經變更後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並換發許可證…
  16.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設立之庇護工場得補助下列項目:一、設立開辦之設施設備費。二、設施設備汰換費。三、房屋租金。四、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人事費。五、行政費。六、其他與庇護工場營運相關之必要支出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
  17.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6條 庇護工場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書。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18.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8條 庇護工場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庇護工場應定期辦理業務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20.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1條 …業基金。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三、其他收入。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21.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二、創業諮詢。三、創業指導。四、創業知能研習。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協助擔任前項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除無債信不良、銀…
  23.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4條 …,除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及能力,並應符合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資格。
  24.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5條 …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實施方式、期間及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行業、需求,採個別或團體方式辦理之。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輔導服務者之經營情形,經發現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者,應輔導其改善,必要時,得終止創業輔導。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創業輔導服務事項,委託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由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轄區內身心障礙者需求及預算編列情形,辦理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職務再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