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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 200 頁-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6條 本行得視金融狀況,於公開市場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債券及由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之票據。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6條 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 行政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6條 技術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及印刷等)。二、安全文件規劃設計、母版製作及單開打樣等印前作業。三、安全文件鑑定及防偽功能宣導。四、印製技術新知蒐集、編譯及資料管理。五、其…
- 行政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16條 第二工廠掌理事項如下: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對證券商辦理以其自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且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資金融通,其最高放款率不得超過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商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融資比率。銀行對證券承銷商因包銷股票,於承銷期間為履行包銷責任所需支付之價款…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6條 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各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自行訂定,並報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票據交換所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以專任為原則。但因特殊需要經本行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票據交換所應與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就退票及其相關事項之處理規範加以約定。
- 行政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6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行政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發行辦法 第6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採不定期方式,每次定量發行。
-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四、經法規遵循、稽核及會計部門…
-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外國證券商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備文,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函後,始得辦理。證券業得申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並由本行分…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證券業經本行許可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者,得於其許可業務之範圍內接受同一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國際證券業務及相關稅務事項;其代為處理時,應帳列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前項證券業代為處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時,應…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業申辦涉外權證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金管會及海外權證當地主管機關資格認可文件。二、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及風險管理)。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證券業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以下簡稱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文件影本。二…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6條 外匯證券商得受理客戶辦理即期外匯交易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與同一客戶辦理其業經本行許可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各款業務之一者。二、該證券商同一公司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主管機關規定認購外國發行人股票之結匯。三、…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6條 外匯證券商與客戶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0條 證券業申請辦理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者,以外匯證券商為限。外匯證券商辦理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一、僅得辦理單項契約,不得就該單項契約自行組合或與其他衍生性商品、新臺幣或外幣本金或其他業務、產…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1條 證券業辦理未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匯信用違約交換(CreditDefaultSwap)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CreditDefaultOption)業務:(一)承作對象限於屬法人之專業客戶…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2條 證券業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下列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一、業經本行許可或函覆備查未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連結同一風險標的,透過相同交易契約之再行組合,但不含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辦理之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3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書件:一、最近半年未受櫃買中心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停止或終止經…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4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工作之相關人員,準用同條推介工作之相關規定。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5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有關確認交易相對人是否符合專業客戶條件、交易規範、落實風險管理、資訊揭露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除應依金管會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與客戶間有關交割款項、費用收付,及提前解約…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6條 證券業經櫃買中心依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為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處置,及嗣後恢復業務資格者,均應函報本行。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7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除應依第六十八條及下列規定辦理外,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一、除本行另有規定外,不得代委託人辦理人民幣計價理財商品涉及人民幣之結匯或兌換。二、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8條 證券業依本辦法規定經本行許可辦理、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或逕行辦理之外匯業務,擴增辦理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得逕行辦理之。
-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第6條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6條 欲利用前條第一項資產者,應向本院申請,並經本院審查同意後,方得利用。前項申請經本院審查同意者,本院應作成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如下: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二、雙方之權利義務。三、爭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