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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 200 頁- 行政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12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 行政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13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 行政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14條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按同級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 行政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0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三、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中等學校學歷。四、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
- 行政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經許可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
- 行政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0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收取學分費、雜費、代收代付費或代辦費;其收費基準,由職業訓練機構定之。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代辦費: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二、前…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1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由其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前項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評鑑或訪視之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2條 學校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應每三年辦理一次。但職業訓練機構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評核獲頒銅牌等級以上資格者,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於該銅牌等級以上有效期間內,免接受評鑑。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評鑑,應擬定評鑑計畫,其內容包括評鑑程序、方式及評鑑項目。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應於評鑑完成後,公告評鑑結果。前項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學校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職業訓練機構課程…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4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隨時派員對職業訓練機構進行訪視。前項訪視,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學校主管機關對訪視結果不佳之職業訓練機構,應予限期改善;訪視結果得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課程審核或廢止課程認可…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名稱相符。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董事總額、資格、任期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及董事有利害關…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創辦人超過三人時,互推一人至三人為當然董事。當然董事辭職或死亡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會補選之。第一屆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直轄市、縣(市)主…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董事始得行使職權: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二、全體當選人名冊。三、董事願任同意…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機構主管之選聘及解聘。四、機構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六、經費之籌措。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八、…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7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其法人監督事項,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辦理。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8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立案後,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並應開設社會教育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或人民團體之收入統籌運用。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盈…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9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之展演或其他活動,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1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需改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核准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