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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6條 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主…
  2.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總處定之。
  3. 行政決算法 第6條 決算所用之機關單位及基金,依預算法之規定;其記載金額之貨幣,依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4. 行政決算法 第16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決算,得比照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5. 行政決算法 第26條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6. 行政決算法 第26-1條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7.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6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8.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16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
  9.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26條 各機關應依業務收支,計算個別業務成果,以供經營管理參考。
  10. 行政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第6條 行政法人應依法令規定與管理控制及決策需要,定期與不定期編製財務報表,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行政法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其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議…
  11. 行政統計法 第6條 中央主計機關對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之劃分,應擬具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前項方案內容修正未涉及基本原則之變更者,得逕由中央主計機關與有關機關商定後分行。地方政府主計機關得依第一項所定方案,辦理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
  12. 行政統計法 第16條 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13. 行政統計法 第2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14.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第九條所定公務統計方案,應納入各機關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之詳確紀錄與統計,並定期編報。
  15.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指三十個單位以上之調查。
  16.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發布,指統計結果以記者會或說明會、新聞稿、書刊、報表、網際網路等形式公開。
  17.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指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受查者之資料。各機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前項資料者,負保密義務。第一項資料除依本法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者外,任何人不得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18.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處務規程 第6條 專業訓練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行政院重要政策與法令講習之規劃及執行。二、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之執行。三、訓練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四、學員輔導、資料庫之研究、運用及執行。五、行政院所屬機關…
  19.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6條 董(理)事、監事採任期制,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者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董(理)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任免改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理)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
  20.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16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行政法人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21.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6條 原機關(構)改制所需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構)、原基金或其上級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22.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36條 行政法人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23. 行政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6條 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依職務列等表,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之人員,訂定編制表。前項編制表,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考銓法規,並應函…
  24. 行政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第6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除由公務員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者外,其董事、監察人之連任以二次為限。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連任次數之限制,主管機關或捐助章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
  25. 行政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第6條 遺失之勳章或證書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26.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6條 聘僱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報酬,並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離職者,減發一個月之月支報酬。但契約期滿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
  27. 行政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6條 年終慰問金於每年春節前十日一次發給。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28. 行政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第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9.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
  30.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16條 本行發行及委託發行之貨幣,應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折值十足準備。硬幣免提發行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