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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 200 頁- 行政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行政院技職教育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條 為建立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制度,培養國人正確職業觀念,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培育各行業人才,特制定本法。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0條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契約之格式、內…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由學校與產業共同設計,建構合宜之課程安排,且兼顧學生職業倫理之培養與職涯發展、勞動及技術法規之認識,並定期更新課程設計。前項專業課程,學校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2條 學校得依科、系、所、學程之性質,開設相關實習課程。前項實習課程,如為校外實習時,其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學分採計、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學校定之。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需由政府機關(構)、公營事…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辦理實習課程績優之學校、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學校辦理校外實習之合作機構,長期提供學校實習名額,且實習學…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4條 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前項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有大量員工參與學校實務教學之企業,應予獎勵。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5條 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升學生就業能力;辦理績效卓著之學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前二項證照之認定、第一項獎勵之條件…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6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為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得專案擬訂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專班。前項專班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七章關於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就學…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7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8條 技專校院應強化職能導向課程,並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共同建立課程銜接機制,以利學生職能培養。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9條 技專校院得優先招收具一定實務工作經驗之學生,並於招生相關章則增列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及優惠規定,經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21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前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設計,並與學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前項職場教育訓練契約應載明教育訓練內容、學校、合作機構及學生之權利義務、學…
-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5-1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二、學…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0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於開班上課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職業繼續教育開班數、學生數及辦理成效,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學校主管機關得將職業繼續教育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必要時,亦得至學校訪視。學校主管機關對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成效優…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0條 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之課程,應由授課教師全學期主持課程教學,並以授課教師為主、業界專家為輔協同授課。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授課,應與授課教師共同規劃課程,並得指導學生、編撰教材或作成相關實務性之教材(具)。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10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前項相關規定,應…
- 行政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11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任教科目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不得擔任其他科目之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