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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 200 頁- 行政專利法 第16條 專利審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代理人、代理人之合夥人或與代理人有僱傭關係者。二、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或代理人之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 行政專利法 第28條 …業所,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 行政專利法 第30條 …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 行政專利法 第34條 …分割之申請。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分割後之申請案,…
- 行政專利法 第36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
- 行政專利法 第37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公開:一…
- 行政專利法 第38條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依前二項規定…
- 行政專利法 第39條 申請前條之審查者,應檢附申請書。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審查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申請審查由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提起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該項事實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
- 行政專利法 第40條 …,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為前項申請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 行政專利法 第42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 行政專利法 第43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專利專責機關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 行政專利法 第45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後,應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經審查不予專利者,審定書應備具理由。審定書應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再審查、更正、舉發、專利權期間延長及專利權期間延長舉發之審定書,亦同。
- 行政專利法 第47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
- 行政專利法 第48條 …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行政專利法 第49條 申請案經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不予專利之審定者,其於再審查時,仍得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申請案經審查發給最後通知,而為不予專利之審定者,其於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仍受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經專利專…
- 行政專利法 第50條 再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 行政專利法 第51條 發明經審查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意見,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申請書件予以封存;其經申請實體審查者,應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及發明人。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對於前項之發明應予保密,違反…
- 行政專利法 第55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
- 行政專利法 第68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更正案之審查,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外,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
- 行政專利法 第74條 …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專…
- 行政專利法 第75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
- 行政專利法 第76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 行政專利法 第77條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者,不在此限。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
- 行政專利法 第78條 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合併審查。依前項規定合併審查之舉發案,得合併審定。
- 行政專利法 第79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及舉發人。舉發之審定,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 行政專利法 第81條 …證據再為舉發:一、他舉發案曾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提起舉發,經審查不成立者。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者。
- 行政專利法 第82條 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
- 行政專利法 第88條 …授權申請後,應通知專利權人,並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得逕予審查。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強制授權者,不在此限。強制授權之審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其授權之理由、範圍、期間及應支付之…
- 行政專利法 第101條 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
- 行政專利法 第109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