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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5條 …一、主持人說明會議進行方式。二、整治計畫提出者說明。三、參加人員陳述意見。四、散會。主持人得依實際需要變更前項議程。
  2. 行政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6條 參加公聽會人員應遵守會場及議事秩序,不得干擾會議之進行。主持人亦得要求干擾會議進行之人員離場。
  3. 行政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8條 參加公聽會人員認為主持人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不當者,得即時提出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將異議列入紀錄。
  4. 行政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9條 …之日起七日內,敘明理由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二條第三項之參加人員得於第二項公布期間內以書面陳述意見。公布期間經過後,視為公聽會已舉行完畢。
  5. 行政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請參加公聽會之人員簽名,並作成會議紀錄。前項會議紀錄得輔以錄音、錄影。
  6. 行政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11條 公聽會紀錄應載明參加人員陳述內容及主持人之處理方式。前項參加人員應儘可能填寫發言單並署名,以利主管機關確實記錄;未填寫發言單者,主管機關對其陳述內容得擇其要旨記錄之。
  7. 行政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12條 …關應於舉行公聽會後十日內,將會議紀錄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參加人員,並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公布期間至少十日。參加人員對會議紀錄有異議者,得於紀錄公布前間經過後十日內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於提出異議期間經過後十…
  8.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3條 …育過程。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三、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一)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
  9.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9條 …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10.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0條 …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第一項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
  11.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12.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13.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助推展環境教育,得經環境教育人員之書面同意,公開其專長等必要資訊。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保險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援;其額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8條 …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15.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23條 …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16.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9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
  17.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11條 …規定之檢驗測定。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許可證之申請、審查、許可證有效期限、核(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各項室內空氣污染…
  18.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16條 …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人員資格、查核、評鑑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不實之文書者,…
  19.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四、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五、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六、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七、全國性室…
  20.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及陳報事項。八、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人員之訓練與講習事項。九、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事項。
  21.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目:一、公告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員之基本資料。三、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基本資料。四、公告場所使用性質及樓地板面積之基本資料。五、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規劃及管理措施。六、室內空氣品質檢驗…
  22.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護管理計畫之辦理及備查作業。二、檢查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設置情形。三、得派員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擇點採樣檢測其室內空氣品質符合情形。四、查核定期實施檢驗測定及公布檢驗測定結果紀錄之辦理情形。五、查核自動…
  23.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24.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之公告場所,應於公告後一年內設置專責人員至少一人。公告場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共同設置專責人員:一、於同幢(棟)建築物內有二處以上之公告場所,並使用相同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二、於…
  25.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設置專責人員時,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公(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
  26.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應受僱且常駐於公告場所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公告場所之專責人員。
  27.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專責人員應協助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執行下列業務:一、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二、監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設備或措施之正常運作,並提供有關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及管理之建議。三、監督室內空氣…
  28.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專責人員應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參加在職訓練,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或妨礙專責人員參訓。
  29.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經取得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前項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公告場所所有人、管…
  30. 行政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8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其遴聘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