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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3條 …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國防及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2.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4條 …縣(市)行政區以上、興辦前條第五項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跨二個國土功能分區以上致審議之主管機關不同或填海造地案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變更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計畫,應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程序辦理。但變更內容…
  3.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6條 …計畫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但申請使用許可之事業依法得為徵收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得申請重劃者,免附。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先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四、興辦事業計畫已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同意之文件…
  4.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3條 …保育之緊急需要,有取得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之必要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價購、徵收或辦理撥用。
  5.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5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
  6.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6條 …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前項復育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報請行政院…
  7.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7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安全堪虞者,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前項經評估有安全堪虞之地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
  8.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42條 …十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44條 …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六、民間捐贈。七、本基金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前項第二款政府之…
  10.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2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未實施容積率管制之建築基地,及整建、維護區段之建築基地,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但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保存或維護計畫處理之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11.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3條 …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二、原建築容積: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12.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4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13.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6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經…
  14.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7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建築物及其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提供指定之社會…
  15.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8條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
  16.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9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之一點五倍,給予獎勵容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
  17.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0條 …五款獎勵容積,以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限。第一項綠建築等級,於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另有最低等級規定者,申請等級應高於該規定,始得依前三項規定給…
  18.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1條 …五款獎勵容積,以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限。
  19.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4條 …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定期間內,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一、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20.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5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或土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一、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二、土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基準容積百分之五;每增加…
  21.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6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內,更新前門牌戶達二十戶以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22.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7條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之實測面積給予獎勵容積,且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前項…
  23.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8條 …理:一、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二、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納保證金。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前項第二款保證金,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繳納之保…
  24.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9條 …,實施者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協議書應載明增加之建築容積於扣除更新成本後增加之收益,實施者自願以現金捐贈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都市更新基金,其捐贈比率以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25.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20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26. 行政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投資經營之國家公園事業,其投資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及國家公園計畫實施方案,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7.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4條 …於住宅、都市更新、不動產、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領域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擔任主管職務三年以上。二、曾於政府機關(構)擔任與本中心業務相關領域之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職位之職務三年以上。三、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住宅、…
  28.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3條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二、捷運系統及其轉乘設施、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公共運輸工具停靠站、節水系統、環境品質監測站、氣象觀測站、地…
  29. 行政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2條 …地設施。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十二、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建設或設施。
  30. 行政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3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之重要產業、重大公共建設、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投資開發案件之土地面積在臺灣本島為五公頃以上,在離島為零點五公頃以上。但在臺灣本島之土地面…